旅行保障篇
Q1: 何謂「公共運輸工具」?
A: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之公共交通工具。
Q2:參加旅行團,是否也能享受旅遊保險保障?
A:參加旅行團,只要您用 信用卡 支付金額達全部團費 80%以上,或雖不足80%,但於事前(後)取得旅行社出具書面文件,証明您的旅程中全部公共運輸工具之票款係以
信用卡 支付,您仍可受到本保險保障。
Q3:使用計程車或自用車前往 /離開機場途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是否能享有旅遊平安險保障?
A:只要您以 信用卡 支付全部機票款項,則於飛機原定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及抵達後五小時內之使用計程車或自用車
(但不包括機器腳踏車、腳踏車或其他類似交通工具)前往/離開機場途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則在保障範圍之內。
Q4:被保險人可否指定受益人?
A:受益人如下所述,且不受理任何變更。
1.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順位及應得保險金比例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2.殘障保險金:被保險人本人。
3.傷害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本人。
Q5: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導致身故時,其理賠金是否應課徵遺產稅?
A:受益人為被保險之法定繼承人,故不需課徵遺產稅。
Q6:搭乘班機時行李遺失 (以 信用卡
支付該班機票款),是否可申請理賠?若可,可以就所遺失之行李價值申請理賠嗎?
A:行李遺失可依據行李延誤 24小時以上之保險項目申請理賠。針對行李本身之價值不屬於理賠範圍,而是賠償於領得行李前購買緊急日用必需品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但以其到達目的地(但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後之五日(120小時)內為限。
Q7:若持卡人的配偶或受其扶養且未滿 25歲之未婚子女未與持卡人同行,是否可享受旅遊保險保障?
A:是的,只要上述持卡人親屬的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 80%以上之團費是用持卡人 信用卡 支付,雖沒有持卡人同行,仍可享受本保險保障。
Q8:持卡人刷卡支付父母的機票款可否享受旅遊保險保障?
A:不可以,本保障僅涵蓋持卡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受其扶養且未滿 25歲之未婚子女。
Q9:民用航空運輸業員工或眷屬優惠機票款之刷卡付費是否可視同「旅程中全部公共運輸工具之票款」?
A:
1.持卡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若只支付全部機票票款,則其承保範圍僅限於搭乘飛機期間及前後五小時使用汽車前往或離開機場期間及在機場內。並不包括旅程中除飛機以外的其他公共運輸工具。
2.機票的全部票款必需全部以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前項保障。機票款項不得全部(如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等)抵付票款。或任何繳交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機票,或僅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的保障。
3.另外被保險人為其預定搭乘班機之值勤人員或駕駛員,即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者亦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Q10:參加包機 、加班機的行程是否在投保範圍內?
A:旅行不便險僅承保定期班機,不包括包機 、 加班機。 旅行平安險則只要是保險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須符合政府核准固定行程及任何不特定旅客都可購票登機),而且被保險人的公共運輸工具全部費用或參加旅行團的
80 %以上團費或票款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均可理賠(理賠時信用卡須為有效卡),因此,若包機 、 加班機符合上述規定,即在投保範圍內。
Q11:海外全程旅平險有限制保障天數嗎?
A:有的,海外全程旅平險承保範圍為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或殘廢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外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出境登記之時起,至結束海外活動而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入境登記之時止之期間。但最長以被保險人出發日起三十日為限。
Q12:旅行平安險(含公共運輸工具及海外全程旅平險)理賠金額有對象上的限制嗎?
A:有的,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仍依照該金額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其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行合作之保險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新台幣貳佰萬元整,其超過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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