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突落差大型重机骑士惨摔 判公所国赔10万余元
新竹市陈姓男子2017年1月下旬骑大型重机车沿苗栗县泰安乡锦水村南庄联系道路,因路中央的镀锌格栅板高低落差,让他摔车受伤,陈请求国赔19万余元,道路主管机关泰安乡公所辩称,事故前没有接获道路问题反应,且道路速限30公里,理应有足够闪避。苗栗地院审理认为,乡公所是道路管理机关有维护管理义务,判乡公所赔陈10万2931元,可上诉。
新竹市陈姓男子提告主张,2017年1月22日下午,他骑大型重机车,沿苗栗县泰安乡锦水村南庄联系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行经该路段9.5公里处时,由于路中央的镀锌格栅板与周围相连路面、镀锌格栅板间的高低落差12公分,造成他前轮陷入格栅板凹陷处的坑洞内,导致他重心不稳,人车倒地,双膝、左手臂挫伤。
陈主张,格栅板与周围相连路面、镀锌格栅板之间落差12公分,已不是供行驶道路的状态,泰安乡公所是管理机关,却没有及时修补落差,也没有警告标示,欠缺管理。他提向公所提告医疗费、车辆维修费与精神补偿费等共19万8473元。
泰安乡公所抗辩,陈在距离案发时间约2年左右才申请国家赔偿。一般接获居民或里长通报道路有瑕疵会安排人员维修,事发当时没有接到民众通报。且格栅板仅前半段成下陷状态,幅度仅2.5公分,不是陈主张12公分;案发地点速限30公里,陈看到凹陷应该有足够时间反应。认为车祸与格栅板下陷没有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泰安乡公所是案发地点路段的管理机关,自负有管理维护使格栅版与周围路面或镀锌格栅板连接处平整,可供用路人安全通行义务。事故发生前,公所没有就格栅板凹陷有做任何修补工作,也没有再修补前有任何标示警告,乡公所对于格栅板的管理有欠缺。
公所抗辩认为,案发地点限速30公里,陈看到凹陷应有足够时间反应。法官根据,交通部运输研究所提供日本研究报告显示,一般汽车驾驶人发现危险情况后反应时间为0.4至0.5秒,当时陈车速30公里,在3公尺前发现栅板凹陷,其反应时间仅约0.36秒至0.54秒,若加计摆动机车龙头转变行进方向所需时间,明显不足反应、避免车祸,对公所抗辩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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