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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 是蓝绿共业还是人民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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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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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特别费 是蓝绿共业还是人民共业

文章欢迎完整转寄、转贴、转载。感恩喔!

【蓝绿共业?人民共业?】

从马英九先生特别费案以来,政客们莫不称“历史共业”,连带地蓝绿支持群众也“共业”了起来。我们真的搞清楚“大赦”特别费的真相了吗?

蓝绿政客为自保而放的烟幕弹

马英九成为被告,突然间马迷支持群众的反贪腐标准自动降低──承认特别费有这么多说不准性,会陷人于罪。

那么阿扁的「国务机要费」和首长「特别费」还剩什么差别?哈!哈!哈!名称不一样!于是蓝绿立委们的修法攻防只围绕在“大赦范围要不要包含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

其实政客们真正关心的,是为自己脱罪,大声喊“共业”,是因为他们也干过丑事。从特赦余文交换马英九大赦特别费,正好可以一窥他们的内心世界。

为什么是余文

除了他是马英九市长办公室机要之外,余文所犯罪行是搜集发票,这才是问题核心。

搜集发票,大家熟悉吗?这正是陈瑞仁起诉陈水扁、吴淑珍最重要的根据。如果大家认为这只是单一事件,容我举另一个“名人”的例子──颜清标担任台中县议长期间以议会公费喝花酒案(一审判刑13年)

当我们被“历史共业”混淆,并接受修法,无疑地是「贪污合法化」任何公职想A钱,只要搜集发票就可以换现金!

余文之所以令部份人“同情”,据传闻是许多首长机要幕僚都替长官干过搜集发票的苟且之事,对于余文被判刑都有感同身受之情。当小公务员无法抗拒长官的明示、暗示去搜集发票,那么我们如何要求公务员“依法行政”

给所有公务员教训,也是给他们后援

当公务员知道做违法的事就要坐牢,抗拒上级违法命令是他们的义务,那么受公务人员任用法保障的常任文官才能真正挺直腰杆说「不」。严办特别费案,正是支持 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最佳后援。

这次巴纽10亿元丑闻,外交部会计人员一句“依部长指示”就把钱导出去了。即便黄志芳下条子要部属汇钱,难道这些公务员没有一点犹疑?

如果,当时外交部里面任何一个考试进去的文官说了「不」,还会有巴纽案吗?

面对“历史共业”的单下划线

蓝绿政客一直说要修法大赦特别费案,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虽然不情愿,但我们必需承认此一现实──如果依照现行法令,只要首长以领据报支特别费即可提出举报,检察官必需展开侦察,举报人不会涉及诬告。

当侯宽仁检察官努力证明马英九特别费的领据部份有犯罪,却很难证明马英九没有公款公用,这也是马案三审定谳判决书中最大的理由。类似的案情,陈瑞仁选择不查陈水扁的领据,甚至侯宽仁也以自己的心证放弃了对谢长廷特别费领据部份的查察。

由于检察官查案标准不一,举报人又不易有诬告刑责,自然让蓝绿政客随意举报,营造“恐怖平衡”的氛围,以顺遂其修法脱罪的企图。

修法将过去以领据报支特别费部份明确除罪化,可以避免政客们混水摸鱼胡乱提告,这是我们支持修法的底限!

至于余文这种搜集发票的行径,绝对不能容忍,更不准蓝绿政客藉修法来合理化。如果这次让蓝绿政客的“历史共业”合法化,就是让贪污合法化如果我们退让,就是拯救了政客们的的“历史共业”,留给子子孙孙更大的“共业”。

亲民联谊会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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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列表(1)
2008/05/21 00:28 【cfang0606 的网志】 特别费 是蓝绿共业还是人民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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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处理条例》马英九,该你说话反而不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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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先生,该你说话反而不说啦?
你可以说:针对报载《特别费处理条例》草案,已进行了解中。(表示你是无辜的,什么都不知道)
也可以说:若《特别费处理条例》把搜集发票除罪,与反贪腐价值不符。(表示你还记得要反贪腐)
你什么都不说,届时法案通过,再作无辜状,那就是罪大恶极,与骗子扁无异!

单据部分不可除罪
【联合报/黑白集】
2008.07.13 02:01 am

据称,国民党已拟妥《特别费处理条例》草案,欲将首长特别费的领据部分及单据部分,一律除罪化。

特别费分两部分,「领据」部分不需凭单据报销,若被视为「实质补贴」,此一部分除罪,较无争议;但「单据」部分,法已明定须凭单据核销,若欲除罪,必生争议。

马英九特别费案已经三审定谳,但特别费的性质迄无定论;一二审认为领据部分属实质补贴,而认定马无罪;最高法院三审则不认为是实质补贴,而是认为马英九在此一标准下亦无违犯。如今,连法院亦莫衷一是,立法院却欲用「大赦天下」的手法将领据与单据部分一律除罪化,难道不怕僭越太甚?

此一除罪草案,显有政治动机。
因为,固然绿营中已有多人涉及特别费案,吕秀莲、游锡堃已被起诉,且据传有些蓝营大老亦可能涉案;因此,蓝绿双方皆支持除罪。但是,倘若连「单据部分」亦一并除罪,不啻即是摧毁了政治与司法正义。

何况,除罪草案唯独未将「国务机要费」行入,也就是不想给陈水扁解套;这也是政治动机。然而,绿营一直主张,国务机要费与首长特别费的性质相似;倘若特别费需单据部分可以除罪,则国务机要费亦需单据又为何不能除罪?

因而,问题是在要不要单据,而不应有国务费及特别费的区别。倘若特别费单据部分纳入除罪条例,则在未来审判时,法官若援引作为陈水扁国务费案的除罪理由,恐亦不令人意外。

特别费单据部分不宜除罪,难道立法院有「大赦」贪污犯的特权?

【2008/07/13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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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百姓一毛钱税金都跑不掉,大官人却可以公然搜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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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百姓一毛钱税金都跑不掉,大官人却可以公然搜集发票,这,就是检察长们对特别费的“统一见解”

自称也是受害者 郭子干邰智源 气撇买发票逃税
〔2008.05.15 中国时报〕
王雨晴/台北报导

峰之企业负责人杨淑媚卖发票跑漏,牵扯出郭子干、邰智源及何妤玟,郭子干及邰智源13日晚录中天《全民最大党》时难掩怒气表示,他们不认识该名女子,女子供称他们向她买发票,但他们确有消费行为,92年得知发票有问题时,也立刻补税,「我们也是受害者,怎么会变成罪犯。」

 郭子干表示,4年前有位服装师朋友在棚内向他兜售衣服,因衣服质料不错,艺人平常又有置装需要,对方又表示能提供发票核销,于是订购了一批货,不料货还没拿齐人就未找到了,手机拨了呈现空号,一段时间后会计师又告诉他国税局通知核销的发票有问题,他们也要第一时间补税处理,「这件事4年了,第一时间就解决了,我们也是受害人,有实际买卖行为怎么说成我们买发票跑漏。」

 邰智源表示,该名服装师是郭子干介绍给他的,他们买东西时并无注意到他发票有问题,「我们的动机是节税不是逃税,这件事也给我们一个教训,发票拿来时要看清楚交易对象是不是商家负责人,别贪小便宜买来路未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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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官官相护 检察官,你搜集发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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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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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为特别费案会在520后,由蓝绿政客立委们在立院修法搓掉,没想到今天看到这则新闻,惊讶得不可置信,下巴都掉下来了。这下子检察官们自动帮蓝绿政客们擦好屁股了。
容我为大家用“白话文”解释一下检察总长如何「从宽认定」

「偶阿珍贵为国母,要配合阿扁出席许多重要场合,所以阿扁用国务机要费买颗Tiffany给偶,也是公务支出啦,谁说偶A钱?」

检察长们,好样的,你们有没有搜集发票啊?

检长达共识:特别费从宽认定
【联合晚报╱记者董介白/台北报导】
2008.05.19 03:02 pm

检察总长陈聪明上午召集全国检察长讨论特别费案的侦办标准,据了解,与会检察长达成一致共识,「从宽处理」特别费案件,并强化、赋予检察官的举证责任,在领据行报的特别费部分,如不具犯罪构成要件,且检察官无法证明犯罪,领据结报直接推定为因公使用,至于单据核销的特别费部分,讨论共识倾向从宽认定,且提高侦查的发动门槛。

此外,会中也达成侦办原则的决议,建请相关闭系统关针对特别费制度研议修法,或研拟特别条例解决特别费案。

换言之,在检察总长陈聪明丧失寻求特别费案侦办的统一见解契机,事隔一年之后,才在上午达成对特别费案侦办的「从宽处理」共识,直接受惠的,是当前即将结案的民进党执政时期的10位政务官特别费案,但相对的,也凸显对马英九特别案处理的不公平待遇。

经过全国检察长会议一个上午的讨论,会中针对首长特别费案达成共识,尊重最高法院对马英九特别费案的无罪判决。

最高检表示,领据部分如查无犯罪构成要件问题,除检察官能证明显非因公支用外,推定为因公支用,也就是检察官应负举证责任,被告无须自证自己无罪。

在单据核销部分,侦办决议认为,是否显非因公支用,应斟酌1.实际付款人是否为机关、机关首长本人或其授权之人。2.消费态样、时间、地点、所换得之服务或商品,依据经验法则,客观上有无显不合因公支用之情理者。此外,首长家人的日常生活支用,如为因公的附加的支出,且与社会常情相当,也推定为因公支用。

【2008/05/19 联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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