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城邦▼
上一篇 回创作行表 下一篇   字体:
瑞典经验:监察使制度的反思(中) 浏览363丨回应0丨推荐10
2008/01/11 11:21:02

  除了四位国会监察使外,瑞典还设置了六位由政府任命的专业监察使,分别是:

  消费者监察使,

  公平机会监察使,

  反族群歧视监察使,

  反性倾向歧视监察使,

  儿童监察使,

  身心障碍办公室监察使;

  以及由民间媒体组织自行设置的:媒体监察使。

  消费者监察使:

  一九七一年设置,旨在保护消费者之权益。

  一九七六年,瑞典政府将「消费者监察使公署」与「瑞典消费局」两机关合并,由消费者监察使总监(Director-General)主持任务。

  消费者监察使针对属性不符的广告及其他行销手段,进行监督;对于生产不符安全规定之厂商,要求其回收不良产品,并提供警告性信息。

  另外,对于合同条件只对卖方具不合理之利益,并转嫁于消费者的情事,得采取禁制手段。上述之卖方,不限于个别之厂商,若是企业协会或加盟店,乃至财金服务业,只要涉及合同条件不公正情事,均在消费者监察使监督之行。

  对于违背上述法令规范的厂商或企业组织,消费者监察使可处以罚锾(最低瑞典币五千元,最高五百万元),监察使并要求企业组织自动改正,若未予改正,则送交法院强制其更改。法院通常会签发禁制令或罚锾通知书。消费者监察使每年处理约四仟件案件,其中二千件至二千五百件是「行销法」相关案件。大约有十五件会送交法院进行司法审理。

  公平机会监察使:

  设立于一九八○年,同年起,「公平机会法」开端实施。

  此法是针对就业市场的两性平权状况而设立,目标有二:

  创造两性平等的职场环境;

  制止任务场合中的性别歧视。

  为了达成上述目标,此法针对男女平等任务权利与机会、聘雇条件、升迁机会,以及其他劳动条件进行监督,以期优化妇女的任务环境与就业状况。

  根据此一法令之规范,雇主有义务制止任务场所中出现性骚扰情事、男女同工不同酬,以及其他违背两性平权的任务状况。凡是受雇者超过十人以上时,雇主必须提出两性平权计画书,并提出具体之优化步骤。这份计画书每年均需修订。

  雇主有义务针对雇员之薪资差异,是否反映性别考量之非客观性因素,作出调查,如果此一现象确实存在的话,应予纠正。

  公平机会监察使每年受理之申诉案约为一百件左右。监察使通常会说服雇主遵守法令,如果雇主不服从的话,则将此案交付劳工法院(Labour Court)。

  反族群歧视监察使(Ombudsman against Ethnic Discrimination):

  设置于一九八六年。

  所谓族群歧视,是指基于种族(race)、肤色(skin color)、民族(national)、族源(ethnic origin)或宗教信仰(religious beliefs)而施以不公平的对待或攻击。

  根据「职场生活反族群歧视法」(Act to Counteract Ethnic Discrimination in Working Life),如果有人举报歧视存在,反族群歧视监察使应即着手调查,如果属实,则送交法院进行诉讼。

  其目的是使雇主积极促成职场中的族群多样性。如果有民众申诉,由于他的族群背景,导致在任务任用上受到歧视;或者受到同僚或雇主的骚扰。

  这些申诉案经由监察使与雇主(或工会)的协商,可以获得解决。如果不解决,监察使将其送交法院,不论判决结果如何,其间的诉讼工本均不必由申诉者负担。近年来此类申诉案迭有增加。

  与前述的公平机会监察使情况类似,反族群歧视监察使依法应要求雇主,针对职场生活中的族群多样性,提出可以量化的优化指针,并提出具体之措施。

  任何人若认为雇主并未达到这些要求,可向反族群歧视监察使申诉并以具体行动寻求优化。

  反族群歧视监察使本身也可主动提出,如果雇主拒之不理,监察使可以将其送交反歧视委员会(Anti-discrimination Board),该委员会可勒令雇主从命,或课以罚锾。

  从一九九九年起,反族群歧视监察使的角色不再仅限于职场生活之中,而扩及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例如:民众在投宿旅馆、到餐馆用餐、申请信用卡时受到歧视,均可向监察使申诉。监察使可在申诉案的两造之间寻求解决方案。

  此类申诉案不仅及于一般的社会生活,甚至司法、教育体系,乃至一般社会服务业,均有发生。

  反族群歧视监察使也接受电话谘询,即使未正式递交申诉书,监察使也可针对歧视性之疑案进行调查。

  如果监察使发觉有一种固定的族群歧视模式,而且影响深远的话,他会安排会见相关的政府机关、公司或组织,以防杜类似之歧视情况继续出现,并予优化。

  反族群歧视监察使并可向政府提议,更改法令,寻求优化措施,以对抗社会生活中的族群歧视现象。

  反性倾向歧视监察使(Ombuds-
ma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because of Sexual Orientation):

  创立于一九九九年,是瑞典政府最新设立的一种公共监察使。

  所谓性倾向,是指同性恋(homosexuality)、双性恋(bisexuality)或异性恋(heterosexuality)。

  根据一九九九年五月生效的「职场生活反性倾向歧视法」之主题,它所保护的并不是某一性倾向的少数人口群,而是保障所有的人们,使其不致因人们的性倾向而受到不相关的考量(Irrelevant Consideration)。

  基于此,监察使的职掌,是禁止在职场生活中,因个人的性倾向而受到歧视。同时,在社会中的其他领域里,亦禁止此种歧视行为。

  反性倾向歧视监察使可以代表因为性倾向而受到歧视的员工或任务申请人,在劳工法院对雇主提出法律诉讼。他们也提供信息,让申诉者了解如何保障自身的权利。

  有些歧视并不是在职场生活中发生的,像是在房屋市场中租屋或购屋,或者与政府签订合同,均因性倾向而受到歧视。

  这时监察使就会对他们提供法律方面的信息与建议。

  监察使也以专家的角色,在立法过程中提供谘询,并对国际相关之发展实况(尤其是欧盟地区),作持续性的观察与审视。

(未完,待续) 

( 时事评论政府 )
回应 推荐文章 转寄 打印 添加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创作行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网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oungshanchou&aid=152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