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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11 10:54: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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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年,瑞典根据国王与国会平权的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中主要特征之一,系强化国会对行政权的控制,据此而设置了国会监察使一职。 监察使对国会负责,脱离国王指挥而独立行使权力;其主要职权,系以国会代表的身分,监督行政与司法机关,是否违背「人权保障」之原则,对人民之权益有所侵犯。 换言之,监察使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共行政与司法的品质,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制度设计不同。瑞典的国会监察使兼具检察官的角色,对于未被移送法院的失职案件,如果经过监察使的介入与调查,可以移送法院侦办。 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当中,监察使当前多系以对行政机关批评或谴责的方式,予以鞭策,并公诸大众,以期对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形成压力。 根据一九七四年瑞典宪法之规定,国会监察使代表国会,完全独立的行使职权,负责监督法院、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并了解这些机关运用法令的状况。 首席监察使负责监察公署的行政任务,但与其他三位监察使一样,均系平等而独立的行使其职权。在监察使公署中,有五 首席监察使:负责监督法院、检察系统、警政。 第一位监察使:负责监督狱政、武装部队、税务、海关、社会保险等。 第二位监察使:负责监督社会福利、公共健康、医疗、教育等。 第三位监察使:负责监督行政法院、房屋与建筑、移民、外交事务、环境保护、农业与动物保护、劳动市场,以及其他各位监察使未负责监督的业务。 国会监察使的监督对象,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员工,以及其他所有运行公共权威的人士。 监察使平均每年会收到民众近五千件的上访投诉(以书面为主),有40%左右会被驳回。其余35%-40%的上访案,经初步的调查之后,即予退回。剩余20%-25%的案件,则会进行充分的调查。这也是国会监察使任务重心之所在。 另外,国会监察使也会主动进行调查,有的是基于新闻媒体报导,有的是在调查上访案时发现问题的。 以二○○○年七月至二○○一年六月这一年期间为例,国会监察使共处理了四、六八四份案件,其中四、五五一件是民众上访与投诉,一三三件是监察使主动提出的。只有一件采取起诉或惩戒的程序,足见监察使虽具备检察官的职权,但却甚少运用此一权限。但是采取警告或谴责的却有五九五件,占百分之 由于监察使多具法学专业知识,且具清誉与公信力,这些警告或谴责常能对政府当局发挥针砭的效果。 监察使的结案裁决书通常非常细致,通常和法院判决书的写法如出一辙。其裁决书常能引起大众媒体的关注,发挥舆论效果。 瑞典监察使每年都会出版年度报告书,送交国会。中央政府也会对各级政府及官员发送相关的监察裁决书。 此外,监察使也会向国会提出建议,包含:当前法律或行政命令中的缺失、捍格,其结果常会引国会的重视,并据以作为修法之重要依据。 国会对监察使的职权运作是充分尊重其自主性;但无权对监察使交付命令。 对于监察使提交给国会的年度报告,国会会安排一个常设委员会针对此一年度报告,提出意见书。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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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事评论丨政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