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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链接YouTube卡通 女童挨告 浏览1644丨回应11丨推荐36
2008/07/10 19:38:10

Dear all:

昨天电小二看到一则新闻「链接YouTube卡通 女童挨告 法官轻罚 代理商仍索赔」。之前也有网友问过我贴YouTube的影音代码是否侵犯著作财产权,那时候有上智慧财产局论坛询问,但是论坛管理员好像误会了电小二的提问>"<,所以最后我还是也不知道答案。

但是,各位观众,昨天刚好看到这则新闻,大家可参考看看!

链接YouTube卡通 女童挨告 法官轻罚 代理商仍索赔

2008年07月09日苹果日报【刘昌松╱台北报导】
一名国小六年级女童,去年在老师介绍YouTube后,上YouTube搜索到自己最喜欢的日本卡通《魔女的考验》,还把影片链接贴在部落格上,被业者告进少年法庭,法官裁定交由父母管教即可,不必进行审判后,卡通代理商又打算向女童索赔。女童家长气得大骂:「根本是想拿法律来扒分。」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1&showdate=20080709&IssueID=20080709&Sec_ID=2&Art_ID=30733878&ArtPage=1&SubSec=6

跑到Youtube搜索"魔女的考验",看到这则影片下方也有人在讨论这件事。http://tw.youtube.com/watch?v=Vsu4Okv8ITU

今天暂不讨论上传影片到youtube的人是否拥有合理版权?也暂不讨论上传影片的作者,开放影音embed代码是否就代表同意授权张贴?

1. 一种情况是,上传者拥有影片版权。
上传者拥有影片版权,youtube可以让上传者选择是否开放显示影音embed代码,但上传者开放影音代码,让人张贴到部落格。
依文中判定,女童想使用这则影片,但没有版权,所以把code贴到部落格后,就算是违反了版权。

2. 另一种情况是,上传者并没有影片版权
上传者一开端就抵触了youtube的服务条款,且开放了code让人张贴到部落格,依文中判定,女童张贴影片代码到部落格,也是违反版权。

依照文中的判例,看起来好像是「属性涉及版权保护,即使是非自己上传到Youtube,贴影音的code在自己部落格,仍违反版权。」。请大家在网络城邦发表文章时,多多注意唷!

以上新闻及电小二随想,供大家参考,欢迎善心的专业人士(例如JC鲜师就是一位善心的专业人士....)或有研究版权的朋友,一起来讨论,电小二先谢谢了!

不管怎样,网络城邦有很多爸爸、妈妈,暑假到了,除了跟小孩抢计算机外,也要注意一下你家小朋友上网的情况唷!还有,网络城邦也有很多学生,也请大家花一些些时间看一下唷!


PS:请爸爸、妈妈也趁机会教小朋友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唷!^_^

( 网络信息网络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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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网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ebadmin&aid=2029158
 引用者列表(1)  
2008/07/12 08:49 【绝对领域】 其他我不懂, 我只知道, 从现起, 我抵制含钰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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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打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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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法律只为聪明人与有钱人服务是真的吗?
2008/09/08 14:01

有人说法律只为聪明人与有钱人以及有闲人服务是真的吗?


今晚打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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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有罪吗?
2008/09/01 10:45

陈水扁随意在公众发表 攻击国民党 还说他只是转述 譬如陈水扁公开说雷将军在拉法叶案贪污 还有蒋中正是228元凶

如果你的理论正确 为何陈水扁都可以无罪呢?只是大官吃小兵 爱要怎么说都有里吧


今晚打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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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裁判不应该兼作球员
2008/09/01 10:41

我认为电小二有优化的空间 理论上裁判不应该兼作球员 因为常会乱判一通不说 还故意混淆视听 自己还随意将喜好的文章PO上网络 让别人可以链接

再则我请问电小二 一般网民应该如何找到网络管理员? 你应该做正确的解释?大家如果还是未找到就是你失职

结论就是裁判不应该兼作球员


今晚打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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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不应该兼作球员
2008/09/01 10:33

我认为你很糟糕 球员兼裁判 乱判一通不说 还故意混淆视听

请问如何找到网络管理员 你应该做何解释?大家如果还是未找到就是你失职

裁判不应该兼作球员

****************************************************

陆念慈就延续谢长廷的逻辑 一直咬 一直咬 一直咬 直到今天 都还不松口 电小二 你却一直推荐又转载 你的逻辑到底在那里呢? 

那个陆XX是阿扁的鹰犬

你可以停止转载吗 希望你立刻停止


栀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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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5 03:28

TO 小二:

见你留言簿无人留言. 猜想是荒废机制.所以不留在那里.

你这里"有任何问题,请利用页面最下方的「客服」通知我!"请问哪里是下方??

就留这里啦~

跟你说喔

最近联网来往人口少了很多

本来也不是很在乎的

可是又发现订阅格友文章机制很有瑕疵

不是重复通知浪费我们的时间..就是延迟通知--
必须等第二日早上系统更新之后才会有新通知
这新通知也延误了本人部落格的文章留言与城市讨论版的交互通知

请你们改进

可以吗?

不然....流失人口会超乎你们想像

我在别的网见过这种遗憾事件

电小二(webadmin) 于 2008-07-15 13:41 回覆:

Dear 栀 子

1. 访客簿非荒废了,是因大家的留言都是悄悄话,所以您看不到留言属性。

2. 请把网友拉到最下面,即可看到唷!
刊登站点广告关于我们常见问题服务条款暨版权声明隐私权声明客服
3.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留言了。订阅其他部落格或城市的文章部分,当前是每日寄送一次的。如果您想要实时查看网友最新属性,建议您当前先使用RSS功能订阅唷!

另将请工程师查看订阅文章的部分,是否有重复通知问题,也谢谢您对我们的建议,我们会先记下来的,并再讨论是否作为下阶段改版的考量之一。非常谢谢你!
电小二(webadmin) 于 2008-07-17 11:43 回覆:
Dear 栀 子  :
已请工程师检测过您管理中心 2008/07/09 ~ 2008/07/15 的最新文章通知,未发现有重复通知的情况,通知时间过去24小时有发表新文章者才寄送通知,如果每个部落格/城市有二则以上信息记录是因为此部落格或城市又有新文章出现,所以再次寄送通知。
 
如有发现重复通知情形,请您告知是哪一个部落格或城市,并保留系统信息不删除,以方便查看。谢谢您唷!

瞎摸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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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知识产权唷!
2008/07/11 21:13
"他人" ?  谁 ?

日寇侵华,至今未赔款?

Please listen clearly to the Lyrics of this song:


Good Time Charlie's Got The Blues - Elvis Presley
http://www.youtube.com/watch?v=Zk4eQTVNTaw






若见非象诸相,已见如来。

JC鲜师─我的新书"车祸信息站"
等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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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好问题
2008/07/11 16:47

那就不一样了,如果权利是自己的

youtube那边有设置的东西,上传影片时,

在分享选项中,可以设置成是否崁入站点或部落格,

相信有玩过的人都知道,有一个叫做「嵌入」,

可以设置为「是,外部站点可以嵌入并播放此影片。」或「不,外部站点可能「无法」嵌入并播放此影片。」

而且还可以知道谁把这些影片崁入自己的站点或部落格,

所以,虽然严格来说并非属于明示的授权,

但或许有点儿像是类似于默示的授权,

嵌入者应可认为获得授权

不过默认选项应该是「是,外部站点可以嵌入并播放此影片。」,所以所有权人在决定是否分享时应该要特别注意

电小二(webadmin) 于 2008-07-15 13:35 回覆:

谢谢JC鲜师的热心回覆!^_^


JC鲜师─我的新书"车祸信息站"
等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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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年龄抛开
2008/07/11 10:41

单纯就事实讨论,先不管年龄的部份。

小女孩的行为,是侵权的行为,笔者的「信息生活与法律」也有提到这种现象。

假设影片版权归A所有,没有授权B,B却上载影片到youtube,B侵犯版权。

B上载的设置是可以让别人放在部落格或站点中的,C崁入自己的部落格,虽然B有授权,但B本身根本也没有版权,所以C也侵犯版权。

版权当然是要尊重,不能为了贪图小利,省小钱,而可能要负担数万元以上的赔偿,甚至于还有刑事责任。

网络城邦也必须善尽告知之义务,若有业者向网络城邦反应,管理者也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也会有侵害版权之嫌。

电小二(webadmin) 于 2008-07-11 11:34 回覆:

烧高香JC鲜师的解说和提醒。

如果不探究本案~

情况是B的影片是自己拍的,拥有影片版权,B上载的设置开放影音代码,是可以让别人放在部落格或站点中的,那这种情况下,C是否也算是侵害版权?


天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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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2008/07/11 10:25
哈,待我把这篇文章传给JC鲜师看。
媒体和政论者对Long Stay的使用全错,正确的涵义在台湾长宿休闲发展协会

电小二(webadmin) 于 2008-07-11 11:34 回覆:
感谢天蝎浪子唷!^_^

月下老人-超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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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恶法(知识产权)...
2008/07/11 09:01

是财团拿来恫吓善良百姓ㄉ工具...

此法只是用来保护财团...

毫无社会公义可言...

然司法.警方各单位与既得利益财团挂勾者众...

俨然形成共同合法犯罪共同体!...

本人主张修法!...



↑帮我投票,我以身相许
电小二(webadmin) 于 2008-07-11 11:39 回覆:

Dear 月下老人:

这实例刚好是业者啦!
其实也有许多个人的版权被侵害的问题唷!

希望大家能多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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