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过互联网,部落格成为许多年轻人发表作品的新媒介,不过,由于不少部落格为增加其点阅率,除了文字创作外,还搭配影音频果或下载影音服务,然而,很多人在部落格的影音传输中,不知不觉就触法了。
警方保智大队今年1月到6月查获部落格所涉及的侵权案件即有243件,警方并发现,其中18到25岁的族群即占97件,约达四成。
设背景音乐 也触法
警方说,根据版权法第92条,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传输等方法,就已侵害到他人著作财产权,虽属「不告不理」,但实务上,财团法人国际唱片业交流协会(IFPI),会提供数据给警方,警方再根据该等数据搜证;另外,保智大队也定期网络巡逻,发现后再提供给相关权利人。一般部落格用户,在部落格内设背景音乐,其实也已触法。
可处3年以下、75万罚金
保智大队指出,公开传输行为是指,不论在部落格、网页、站点内放一首、一百首或一千万首,只要能让不特定人士点阅,即为公开传输,即构成违法。根据版权法第92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75万元以下罚金。
在部落格侵权案中,不少是学生涉案,他们在部落格内放相簿、写网志不够吸引人,有些提供网址直接链接、超链接,提供免费歌曲试听、音乐MV在线观赏等,让部落格更有特色,才能提高浏览人次,也藉机炫耀自己的能力。
保智大队说,一般民众认为,「重制、下载」才算侵权,但却不了解只要有「公开传输」、「公开播送」的行为,都必须经过著作财产权人同意才可播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