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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部落格音乐传输 涉侵权 浏览2455丨回应1丨推荐76
2007/10/15 16:50:53
2007.10.15 09:50 am
音乐站点「视听帝国」,平均一天有五千多人点阅的人气,查获时已累积约150万人次的点阅数。其部落格歌曲类目完整,还可提供点播。
记者刘星君/翻摄
 
就读国二的阿杰,因为网络上的音乐少,就架设站点,共有两千多首歌曲。
记者刘星君/翻拍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部落格成为许多年轻人发表作品的新媒介,不过,由于不少部落格为增加其点阅率,除了文字创作外,还搭配影音频果或下载影音服务,然而,很多人在部落格的影音传输中,不知不觉就触法了。

警方保智大队今年1月到6月查获部落格所涉及的侵权案件即有243件,警方并发现,其中18到25岁的族群即占97件,约达四成。

设背景音乐 也触法

警方说,根据版权法第92条,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传输等方法,就已侵害到他人著作财产权,虽属「不告不理」,但实务上,财团法人国际唱片业交流协会(IFPI),会提供数据给警方,警方再根据该等数据搜证;另外,保智大队也定期网络巡逻,发现后再提供给相关权利人。一般部落格用户,在部落格内设背景音乐,其实也已触法。

可处3年以下、75万罚金

保智大队指出,公开传输行为是指,不论在部落格、网页、站点内放一首、一百首或一千万首,只要能让不特定人士点阅,即为公开传输,即构成违法。根据版权法第92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75万元以下罚金。

在部落格侵权案中,不少是学生涉案,他们在部落格内放相簿、写网志不够吸引人,有些提供网址直接链接、超链接,提供免费歌曲试听、音乐MV在线观赏等,让部落格更有特色,才能提高浏览人次,也藉机炫耀自己的能力。

保智大队说,一般民众认为,「重制、下载」才算侵权,但却不了解只要有「公开传输」、「公开播送」的行为,都必须经过著作财产权人同意才可播送。


部落格放音乐 为增人气与炫耀

警方查获的部落格侵权案中,不少是学生涉案,他们的「违法行为」大都是在部落格内提供网址直接链接、超链接,提供免费歌曲试听、音乐MV在线观赏等,很多学生不知已触犯法律。

保智大队查出,一名国二学生,使用中华电信提供的免费网页空间,架设「阿杰音乐网」放两千多首歌曲、MV,供人试听。「阿杰」的用意单纯,学校计算机课教如何架设站点,他抱着炫耀心态,想与同学分享,为吸引更多人次点阅,以新歌为主,阿杰认为网络上免费音乐站点少,需要钱购买,但学生很穷,没有钱买CD,才会想架设音乐站点。

另外,一名女大学生,她是蔡依林的粉丝,在其部落格内有近千首的新歌及MV。她说,为了抒发心情,写部落格,也提供心情留言,通过与网友回应,产生交互,也有创作歌曲专区,希望藉此增加人气。还有些人,通过网络抒发,当作情绪的出口,用来疗伤,心情不好才听。

保智大队说,知名音乐站点「视听帝国」,平均一天有五千多人气,查获时已累积约150万人次的点阅数。其部落格歌曲类目完整,并依照歌曲笔划数目排序,还可写信供人点播,在网络上试播。保智大队经查后,格主的昵称通常以「天使之奴」或「无心的旅者」等变换,三十多岁没有任务的他想说「没事做很无聊,放歌在网络给大家听,很成气候感。」其歌曲估计有上万首歌。

保智大队认为,经营部落格,不一定要靠别人的歌曲、对象,像网络知名创作家弯弯,则以其独特创作风格方式,受网友青睐,渐渐成名。保智大队希望,学校与家庭教育能灌输版权法的观念,才不会等案件发生后,惊觉讶异,应从平日加强宣导。

【2007/10/15 联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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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网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ebadmin&aid=1301164
 引用者列表(4)  
2008/07/02 01:15 【《ci676150》武陵·伊】 只是引用(熊样的麻烦事)
2007/10/17 07:51 【捉模不定的节奏】 版权法第四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
2007/10/15 20:46 【雷声旺_谛依客】 部落格音乐传输 涉侵权
2007/10/15 17:31 【nfrd 的网志】 音乐侵权

 回应文章

竹林过客
等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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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教而杀谓之虐
2007/10/17 06:57

谢谢电小二小姐分享信息。

那么顺便请问你,使用YouTube的影音链接也算侵权犯法吗?

在「什么都涨,只有薪水不涨」的情况下,还要因为侵权而缴罚款那真是够惨了!

绝大部分人不会知法而犯法。所以呼吁政府在抓人、关人或罚款前,多告诉网友们一些法律规定。特别我发现网络城邦网友中有不少是十八岁以下的小朋友〈我见过十三岁的──我说的是真实年龄,那些自称0岁或1岁的你知道都是“掰”出来的〉,万一那些可爱的小朋友们也被抓、被关或被罚款,那就可怜了!

「不教而杀谓之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