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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司法权力:台湾的司法,还留有满清时代的遗毒 浏览1483丨回应9丨推荐17
2008/07/05 03:44:14

引用文章口交非通奸?

今天看到一个新闻,有一男子怀疑另一女子是阴阳人(同时有两性之性器),告上法庭说那女子与其妻子同睡通奸。结果法院(检察官?)命令该被怀疑阴阳人的女子接受法医检测性器。

刚刚看到鲜师谈到为确定是否有口交,执法人员应该检测嫌疑人之口腔,看是否有精液残留。

我在想,如果法院(检察官?)有权命令被告要接受法医检测性器,那么大概也会有权强制检测嫌疑人的口腔。

想到这里,心中感到不寒而栗,我忽然觉得,台湾好像还活在十九世纪,还是满清时代以前,那就是司法人员为了要断案,可以对人身隐私任意而为,不必受任何人权观念,或尊重人身尊严之约束一样。

只因有人提告某女人有男性性器,和他妻子通奸,为了证明那女子是否有男性性器,法院就可以检测那女子的性器;假如那女子果真有男性性器,那么为了证明她是否有能力与那男子之妻性交,法院是否也可以令那女子与另一女子,或者甘脆与那男子之妻做性交表演呢?

我想起一个很多人津津乐道,大人经常拿来教小孩的故事。说在某地有个断案如神的县太爷,有一日两个妇人闹上公堂,都说她自己才是一个婴儿的母亲。这位县太爷想出了一个办法,说既然二位妇人都说那小孩是她的,那就把小孩分成两半,一人一半。其中一位妇人说好,另外一位妇人则自愿放弃。小孩分成两半,自然要没命。县太爷认定真正的生母必然不愿小孩死亡,因此会自愿放弃。

故事也许是虚构,会有这种故事,却反映了某个时代或者某种文化。那就是为了决案,可以不计手段。

现在当然不可能把小孩分成两半了,但是没有想到在二十一世纪的台湾,司法人员的权力竟然大到这种地步,只因有人提告,就可以任意检测一个人的性器官。

我觉得非常可怕!

( 时事评论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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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网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201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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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s
等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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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有些异见
2008/07/13 00:15

我不认为我国司法如此可怕!

凡涉及刑事之案件 法院于审理时着重于证据与事实认定 若起诉法条与事实错误 或无证据显示其犯行 应予驳回 版主所举属于争议已久的通奸类案件 无论如何判 必然引起许多争论 

相较于北美刑法 我国(成文法)甚至较北美完善 公正 北美因认罪协议之故 虽能大事化小 小事化无 但被迫认罪者多不可计 

另 民诉(民事诉讼)方面 北美和我国制度相较 我国法制对民众可算"超"公平便民 即使如此 仍无法让诉讼两造满足或心服口服(更况许多当事人隐瞒事实?) 

时季常(ubhuang) 于 2008-07-13 03:28 回覆:

英美法体系国家中,被迫认罪者的确不计其数,那些作法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诉讼和法案,而并非要追求公平与正义。这个我完全同意。

这篇文章所谈的是我国法官和检察官,似乎仍然拥有古代地方官(同时也是司法官)的权力,为了断案,可以采用违反人权的方式。

其实,我国文化对人身的不尊重,也可以从许多方面看得出起。举例而言,人需要行走,但是我们的建筑和马路,似乎并不尊重这个权利,即使设有行走的路面,往往可以因为其它的需要,而将之牺牲。

为了解决垃圾发臭的问题,于是弄出了一个垃圾不落地政策,让每个人在垃圾车来到的时候,提着垃圾站在路边守候,浪费所有人的时间。为了要让人们知道垃圾车来了,少女的祈祷大声播放,根本不考虑到噪音污染的问题。

要解决一个问题,有很多的方法,如果政府尊重人,他们就会想出别的方法来,而不会用牺牲老百姓人身权利和尊严的方法,来便宜行事。


who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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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ittle contridition here
2008/07/07 23:57
You believe that court shouldnt have the right to do a medical check on the defendent, but you think the custom have right to jail anyone that comes in for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without any charges? that doesnt make sense. If i misunderstood you, I apologize.

My personal opinion is that court does entitle the right to gather the information as they seem fit to help them make a correct judgement on the issue at hand. On issue like this, I think your concern is about if court should use such unncesssery brutal way to gather the information rather than the rights that court entitle to.

If my asusmption is correct, then you should change your title to that specific judge is still in ching dynasty, instead of the whole court system.
时季常(ubhuang) 于 2008-07-08 03:14 回覆:

1.  Didn't you just say the word defendent?  If the custom could check a traveler's private part of body, they surely can jail them with whatever the reason.

2. Yes, I believe the court has abused their power.  Judicial power abuse is in fact a common phenomenon all over the world, be it in a democracy or authoritarism.

3.  Thanks for the suggestion.  Per your suggestion, I have tried a possibly better new title.


Arabesque Cher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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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WE DON"T NEED!!!
2008/07/07 05:27
What a MESS!!!

shame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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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司法,连满清时代还不如!
2008/07/07 05:11
宪法第15条:人民之生存权、任务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22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143条:人民依法获取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

买卖自己合法拥有数十年的土地,到底妨害了什么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台湾的司法院形同有执照的超级诈骗集团,以八旬老嬷卖地的案子为例,卖地卖到地没有了,钱也没拿到;连原来没有要卖的地也变成对方的;登报伸冤有检察官将 83高龄的老先生公诉抓去坐牢三个月,如果不幸你我是当事人,会怎么做?
老嬷无可奈何之下,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把一切不公不义的遭遇在部落格【台湾司法◎人间炼狱】上披露请求公评;如果老嬷真有毁谤污蔑公正庄严又专业的司法院,大可以再抓起来呀?难道皇后的贞操就这样天天在网上任人质疑?

难道台湾的司法,当真好官我自为之,连满清时代还不如!

ling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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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作者所说的话........
2008/07/06 01:16

如果不能检测,那么,台湾将成犯罪天堂。

很简单,今天有人利用身体运毒,请问能不能检测?例如藏在阴道、肛门.......,如果检测,那检测人员岂不是比法官更大??法官还要有人告才能依法命令被告接受检测,然而,入关游客可没有人告;如果法官为了要判刑而不能命令被告接受一定处所人员之检测,那么,请问这个案件要如何判决?一方说有通奸,一方说他是男的没有通奸,法官如何认定?

法官不是神,为了减少误判,适当的命令是必须的,而法医也正是为了减少沟法官误判,协助法官形成证据而存在,因此,小弟认为,法官命令接受法医检测并无不妥。当然,该法医应由女法医为之。基本上,一个女人被男医师检测,总会感到被侵权,但是,不论男或女,被女法医检测,感受被侵权的感觉应该比较轻微。

此案的被告如果清白,因人权被侵害,难道作者不知道可以依法请求原告赔偿,相信这应该不必小弟帮助,因为作者老大比小弟更清楚法令才是。


时季常(ubhuang) 于 2008-07-06 02:39 回覆:

我不知道我有没有比你更清楚法令,但我觉得你的思想很可怕。我就是反对那种思想,才写这篇文章。

你要认定一个人利用身体运毒,在你进行检测之前,你要有相当的证据推断才行,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有时候,用公权力检测他人身体,是一种不得已的恶。但是我所举的实例,是只因为有一个人认为一个女子是阴阳人,有能力和她妻子通奸,因此就告上法庭,法院就下令对她检测身体,以证明那个人的假设是否正确。我认为这个权力大太了,讲个更白一点,法院在欺负人。

今天,假设有个男子想羞辱高雄市长陈菊,于是就认定陈菊是是阴阳人,向法院告陈菊和他的妻子通奸,你认为法院可不可以下令检测陈菊的性器官?如果不能或不可,那么为什么实例中那个女子就可以呢?

时季常(ubhuang) 于 2008-07-06 04:39 回覆:

想知道嫌疑犯是否利用阴道或肛门运毒,不需要检测,只要留置一定时间,就可以发现。


觉迷醒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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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其实是停留在秦朝的啦
2008/07/06 00:07

为掩饰两颗子弹都能把陈义雄杀人灭口了

检测性器官算什么

台湾其实是停留在秦朝的啦


勇者无惧
等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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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现在才知道!?
2008/07/05 22:57
台湾的司法和执法者大多是烂的,烂到看了就恶心. 台湾政治腐败,其司法不彰亦是腐败之一环. 在司法人员的眼中,对于案件审理之过程,哪会考虑到人权这字眼.呵呵.....别把司法人员看成神,审理案件只是他的职业.大清帝国的县太爷审案无知、不重视人权......等等, 是因那时之时代背景所使.

Hen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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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司法确实悲哀
2008/07/05 20:51

台湾的司法被误解及污懱到这样的程度,实在是全民的悲哀.

学校里的法律常识教育显然有待加强,否则,台湾社会要进步是很困难的.

法院有啥权力?你知道吗?他可以依法剥夺特定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要搞错了!这样的权力当然要配合适当的证据调查.否则,如何做成判决?哀哉.悲哀!


Henri
等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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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错误,抱歉!
2008/07/05 11:48

我需声明,案件属性我不清楚,所以,我仅就问题发表一般性看法.

一个刑事案件已经系属于法院后,法院可以交付鉴定,这并不是人权问题,因为,案件系属后,法院必须裁判,裁判必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认定事实就须调查证据,适用法律就要注意罪刑法定主义.鉴定是否有其必要,辩护人可以就被告的权益依诉讼程序主张,自然有其救济的途径.对裁定提起抗告,对判决提起上诉,再审,或非常上诉.

就本篇文章,我看不出台湾的司法有停留在满清时代的问题.

我个人的看法,台湾司法的问题在于司法官的历练不足,及某些司法官没有风骨,会受政治的影响,而令人有司法不独立的疑虑.至于人权问题,我觉得是在执法人员的调查阶段,可能有侵犯人权的情形[如非法窃听],在审判阶段,个人还看不出有这个疑虑.

时季常(ubhuang) 于 2008-07-06 00:15 回覆:

案情很简单,你有个男性友人和你一起出游,夜晚同宿一间旅舍。该男性友人之妻,认定你是个阴阳人,同时具有男女的性器官,认定你与其夫通奸,因而以妨害家庭或其它罪名将你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命令你必须接受法医检测你的性器官,如果你拒绝,就要强制运行。

你觉得法庭(检察官?)应该有这个权力吗?如果你不愿意,你也不能拒绝吗?

我认为司法者如果有这种权力,那么和满清时代无异。而如果同意司法者可以有这种权力,那思想也还停留在满清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