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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05 03:44: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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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口交非通奸? 今天看到一个新闻,有一男子怀疑另一女子是阴阳人(同时有两性之性器),告上法庭说那女子与其妻子同睡通奸。结果法院(检察官?)命令该被怀疑阴阳人的女子接受法医检测性器。 刚刚看到鲜师谈到为确定是否有口交,执法人员应该检测嫌疑人之口腔,看是否有精液残留。 我在想,如果法院(检察官?)有权命令被告要接受法医检测性器,那么大概也会有权强制检测嫌疑人的口腔。 想到这里,心中感到不寒而栗,我忽然觉得,台湾好像还活在 只因有人提告某女人有男性性器,和他妻子通奸,为了证明那女子是否有男性性器,法院就可以检测那女子的性器;假如那女子果真有男性性器,那么为了证明她是否有能力与那男子之妻性交,法院是否也可以令那女子与另一女子,或者甘脆与那男子之妻做性交表演呢? 我想起一个很多人津津乐道,大人经常拿来教小孩的故事。说在某地有个断案如神的县太爷,有一日两个妇人闹上公堂,都说她自己才是一个婴儿的母亲。这位县太爷想出了一个办法,说既然二位妇人都说那小孩是她的,那就把小孩分成两半,一人一半。其中一位妇人说好,另外一位妇人则自愿放弃。小孩分成两半,自然要没命。县太爷认定真正的生母必然不愿小孩死亡,因此会自愿放弃。 故事也许是虚构,会有这种故事,却反映了某个时代或者某种文化。那就是为了决案,可以不计手段。 现在当然不可能把小孩分成两半了,但是没有想到在二 我觉得非常可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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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事评论丨政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