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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05 23:38: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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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一般分析及建议,只作参考,不可作实.*** 由于发布淫亵物品,管有以供发布,或输入淫亵物品以供发布均属违法. 所以 1.大家只可把"物品"收藏作私人用途,更不可以把"物品"放在可能被认定为发布地点(公众人士能接触)的地方. 2.大家只可把"物品"在自己朋友(非公众人士)间互相分享.而分享者不应作发布(主动复制或上传)给朋友,而观赏人(朋友)应在分享者同意下,私人的地方及方法,(合法)自行主动取用"物品".当然如果朋友要收藏"物品"(复制或下载),应该不会犯法,但当然不可发布. 3.当使用有关"物品"作公众用途时,应先把"物品"作更改更正至非"淫亵物品"类的合法程度.如把重要或不雅位置覆盖(加格,模糊等),大小如泳装应该足够.或参考报纸或当年影视处把「大卫像」图像送检,淫亵物品审裁处以此像裸露下体,把图片评为二级不雅的尺度及做法. 4.当参考有关"物品"作自由创作时,由于使用了自己的想法及元素作更改,新设计的版权应是创作人的.但要留意原本"物品"的版权问题.由于没有肖像权,所以可以使用人像.但要小心会构成诽谤,所以每个细节要想清楚,要有理由.发布时更应确定合法,非淫亵物品或其他罪行. 5.当发布有关"物品"时,不能有要胁他人安全或要钱等字眼及行为.因这样会涉及恐吓勒索,当事人可报案及警方会展开调查.如发布不牵涉商业行为,问题应该会更小. ***以上为一般分析及建议,只作参考,不可作实.*** 转贴自好友的 blog,标题略作更改「知法用法 - "明星合成照"事件对自由分享及自由创作的想法及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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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事评论丨杂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