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城邦▼
上一篇 回创作行表 下一篇   字体:
人民所求监察院应该尽快处理 浏览577丨回应6丨推荐7
2008/06/22 19:13:00

监察院空转3年多,没有监察委员行使职权调查,导致无法完成作业的案件累积超过3万件。蓝绿都主张监察委员产生后,应该立刻挑灯夜战,依照案件时效性尽速处理。国民党立院党团更认为,为了端正现今紊乱的风气,除人民请愿案外,行政官员违法乱纪的纠举,应行为首要处理案件。

林益世表示,当前监察院中累积最多是人民请愿案,关乎人民权益,人民所求监察院本来就应该要尽快处理;至于另一重点则应放在行政官员的纠举,通过纠举以正官风,让弊案在初期就能被遏止。

林益世说,为了让监察院能尽快平和顺利的运作、上轨道,监察委员上任初期,不应刻意去处理政治性议题,但公务人员违法失职,则应行为优先处理,像是前阵子闹的沸沸扬扬的金援巴纽弊案,究竟谁指示前外交部长黄志芳,这部分还有待检调厘清,但是黄志芳未依程序拨款,由上至下经手的承办人员都应该要做出惩处。

( 时事评论环保生态 )
回应 推荐文章 转寄 打印 添加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创作行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网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uma100&aid=1980299
 引用者列表(1)  
2008/06/24 21:38 【有理想所以呼吸】 请尽速给予泰缅孤军遗孤中华民国身份证!

 回应文章

Taiwaness
等级:3
留言添加好友
靠...持家后,才知道,家里米缸没米了...
2008/06/28 01:19

是真不知?还假不知?

户长职位被FIRE之后,郁郁寡欢,选择性失忆,自己也曾当过户长...

假惺惺...

恶心俗了...

别忘了,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更何况,立委ㄓㄨ公婆们,您们是VIP耶...国家操之在你们之手,我们小锣锣,哀...只能....."A狗压死囝"

监委是该经水通过啊...


那麓湾的粗人
等级:6
留言添加好友
马式「孤芳自赏」与「刚愎自用」的风格
2008/06/26 10:48

马英九近来对各界谏言公开称是「纳百川」和「不能不爽」,其实,他已锁定这些谏士的email采取拒绝再次进入的动作,甚至在部落格上也封锁与他对立的建议,先前所寄达意见未曾回应,这就是马式「孤芳自赏」与「刚愎自用」的风格。

近来,为庄国荣案特别召开记者会,不是逾越了行政院长的权力吗?为何先前又说南部勘灾、钓岛事件、驻日代表等,称总统府不能越权,简直是把治国当儿戏。针对民进党政府的贪污案及319枪击案的法办决心,完全不见了。只见到考试、监察院委员提名的丑态,否定王建火宣的个别拜票之陈腐作风,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宴请那些寡廉鲜耻的国民党立委,企图用共解共生的假名来笼络人心固选票,心中哪有为民治国的崇高理念呀!其心可诛!

无能的马英九,满口谎言的马英九,只会耍嘴皮的马英九,态度吊儿郎当的马英九,再过两个月就自动请辞下台吧!因为我们很多人非常后悔把票投给你,因为你在拖延法办陈水扁,因为你只会作秀而不会治国,因为你是马班长、马艺人而不是全民的马总统,因为你刚愎自用地故态复明,因为你的认知、态度、魄力全出问题,因为你是被塑造出来的假圣人(尚未去芜存菁的贪念),这跟陈水扁的骗骗骗又有何区别呢?

干嘛要政党轮替呢?总统的职权居然大过把党的支持给忘了,而完全不予理会也不尊重呢?难道连最起码的沟通与协商都不会吗?难道连最基本的人际关系数都不懂吗?难道你不是国民党费尽一切心力虚捧出来的今日之星吗?难道你不是吴伯雄等用生命求来的总统吗?你是国民党之耻,现在浮上台面上的立委不也是你宠坏的吗?请让能力比你强的萧万长取而代之吧!


ppk10448
等级:2
留言添加好友
混蛋蓝委, 把我家的票还回来
2008/06/24 18:39
"党内立委估计,若开放投票,前台联立委钱林慧君恐怕难过关,他们即使不能拉下监院正副院长王建煊、沈富雄,也要让他们的票数不好看。"
......................................................................................................................
蓝委有种就硬干,
让全民看国民党内到底还有多少污浊混在其中!!!

支持监委审查开放投票, 但一定要记名投票!!!




台湾人的一份子
等级:1
留言添加好友
想到了
2008/06/24 01:02

执政才想到还有一个监察院多年没开张

还有3年多 加油

公务人员组织法加一条

对公务人员不明财产法务部有主动侦查权,含立委

说说而已,对你没信心


大陆配偶台湾媳妇抗议政府不准我们全家团圆
等级:6
留言添加好友
中华民国96年9月3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60946062号公告
2008/06/23 23:12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数额表96年9月3日(新规定)公告
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earchMenu.asp?DirectoryID=946
法 规 沿 革 : 中华民国96年9月3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60946062号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网页上档时间: 2007/9/10
网页最新修正时间: 2007/9/12 下午 12:02:08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数额表


类别 项目 每年数额(人)
壹、依亲居留

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 一万二千


贰、长期居留
一、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不限
二、大陆地区人民基于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经主管机关方案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者。不限
三、项目二大陆地区人民除政治考量类别外,其他类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限
四、大陆地区人民基于社会考量,经主管机关方案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者。三十

参、定居
一、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满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并符合定居条件者。六千
二、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以前结婚者。不限
三、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者。六十
四、台湾地区人民之亲生子女,年龄在十二岁以下者。 不限
五、台湾地区人民及其配偶之孙子女、曾孙子女及其直系血亲,年龄在十二岁以下者,其人数以一人为限;且以该台湾地区人民及其配偶为依亲对象者,其次数以一次为限。二十
六、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年龄在十二岁以下,其在大陆地区之父母双亡,或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父(母)死亡者。不限
七、台湾地区人民之养子女,年龄在十二岁以下者,其人数以一人为限;其申请项目并以一种为限。十
八、经方案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满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并符合定居条件者。不限

附注:
一、本数额表所称台湾地区人民,如系大陆地区人民转换身分为台湾地区人民者,须在台设籍满五年。但依类别「参、定居」项目八在台湾定居之大陆地区人民,转换身分为台湾地区人民,申请大陆地区十二岁以下亲生子女来台定居者,不在此限。

二、类别「参、定居」项目三、项目五、项目七,大陆地区人民与台湾地区人民之亲属关系因结婚或收养发生者,核配数额时,其亲属关系应存续三年以上。

三、类别「参、定居」项目七所称其申请项目以一种为限,系指仅能就类别「贰、长期居留 」项目四及类别「参、定居」项目七择一申请。

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ation/FileSystem/HotNews/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数额表.pdf
如果不准大陆12岁子女来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规定:[ 台端获取身分证后,该大陆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龄未逾12岁,得依 台端申请来台定居].
大陆配偶台湾媳妇.只有一个诉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团圆.
我的不及格:http://blog.udn.com/NO12
我的城市:http://city.udn.com/7858

大陆配偶台湾媳妇抗议政府不准我们全家团圆
等级:6
留言添加好友
抗议 [须在台设籍满5年.才是台湾地区人民] 上访分析
2008/06/23 23:06

抗议 [须在台设籍满5年.才是台湾地区人民] 上访分析

1::在两岸人民往来关系是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为主要大法. 规定内.只有授权主管机关.在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之数额,得予限制。并无如系大陆地区人民转换身分为台湾地区人民者,须在台设籍满5年.之规定.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 第4条规定:
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所定台湾地区人民,包含下行人民: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定居,并设有户籍者,为台湾地区人民。(注明:我看过.并无须在台设籍满5年,之规定.)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16条规定:
大陆地区人民得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或观光活动,其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行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一、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二岁以下者。

二、其台湾地区之配偶死亡,须在台湾地区照顾未成年之亲生子女者。
大陆地区人民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之数额,得予限制。
(注明:我看过.也没有须在台设籍满5年,之规定.所以内政部无权去扩大规定.只有立法院有立法修法之权.)
依第二项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申请者,其大陆地区配偶得随同本人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未随同申请者,得由本人在台湾地区定居后代为申请。

2::所称台湾地区人民,如系大陆地区人民转换身分为台湾地区人民者,须在台设籍满5年.之规定.如果是经立法院休法通过并经总统公布.那才是大法规定的准则.我才会认了.不然当前的中华民国96年9月3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60946062号公告[内政部 令]是违反规定.

一::上访
在两岸人民往来关系是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为主要大法.
内政部在没有法源依据下.滥用中华民国96年9月3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60946062号公告[ 内政部 令 ]..96年9月3日公告[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数额表    ].附注一规定:(本数额表所称台湾地区人民,如系大陆地区人民转换身分为台湾地区人民者.须在台设籍满5年).
在上述大法内.并无此法律条文.故中华民国96年9月3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60946062号公告[内政部 令]违法滥权.

二::再上访
如果不准大陆12岁亲生子女来台.就不要有先前96年9月3日以前法律规定:[ 台端获取身分证后,该大陆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龄未逾12岁,得依 台端申请来台定居].
依内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3日公布之「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数额表」附注一规定:本数额表所称台湾地区人民,如系大陆地区人民转换身分为台湾地区人民者,须在台设籍满5年,才可申请大陆之12岁以下之亲生子女来台定居,数额不限;(移民署站点最新消息; 大陆配偶在台要住满8年以上,才能申请在台设籍;因8+5=13岁,依此规定亲生子女从不得来台定居,合先叙明)。
政策大变.故中华民国96年9月3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60946062号公告[内政部 令]违法滥权.


如果不准大陆12岁子女来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规定:[ 台端获取身分证后,该大陆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龄未逾12岁,得依 台端申请来台定居].
大陆配偶台湾媳妇.只有一个诉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团圆.
我的不及格:http://blog.udn.com/NO12
我的城市:http://city.udn.com/7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