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议 [须在台设籍满5年.才是台湾地区人民] 上访分析
1::在两岸人民往来关系是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为主要大法. 规定内.只有授权主管机关.在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之数额,得予限制。并无如系大陆地区人民转换身分为台湾地区人民者,须在台设籍满5年.之规定.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 第4条规定:
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所定台湾地区人民,包含下行人民: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定居,并设有户籍者,为台湾地区人民。(注明:我看过.并无须在台设籍满5年,之规定.)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16条规定:
大陆地区人民得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或观光活动,其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行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一、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年龄在七
岁以上、
二岁以下者。
二、其台湾地区之配偶死亡,须在台湾地区照顾未成年之亲生子女者。
大陆地区人民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之数额,得予限制。
(注明:我看过.也没有须在台设籍满5年,之规定.所以内政部无权去扩大规定.只有立法院有立法修法之权.)
依第二项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申请者,其大陆地区配偶得随同本人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未随同申请者,得由本人在台湾地区定居后代为申请。
2::所称台湾地区人民,如系大陆地区人民转换身分为台湾地区人民者,须在台设籍满5年.之规定.如果是经立法院休法通过并经总统公布.那才是大法规定的准则.我才会认了.不然当前的中华民国96年9月3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60946062号公告[内政部 令]是违反规定.
一::上访
在两岸人民往来关系是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为主要大法.
内政部在没有法源依据下.滥用中华民国96年9月3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60946062号公告[ 内政部 令 ]..96年9月3日公告[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数额表 ].附注一规定:(本数额表所称台湾地区人民,如系大陆地区人民转换身分为台湾地区人民者.须在台设籍满5年).
在上述大法内.并无此法律条文.故中华民国96年9月3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60946062号公告[内政部 令]违法滥权.
二::再上访
如果不准大陆12岁亲生子女来台.就不要有先前96年9月3日以前法律规定:[ 台端获取身分证后,该大陆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龄未逾12岁,得依 台端申请来台定居].
依内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3日公布之「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数额表」附注一规定:本数额表所称台湾地区人民,如系大陆地区人民转换身分为台湾地区人民者,须在台设籍满5年,才可申请大陆之12岁以下之亲生子女来台定居,数额不限;(移民署站点最新消息; 大陆配偶在台要住满8年以上,才能申请在台设籍;因8+5=13岁,依此规定亲生子女从不得来台定居,合先叙明)。
政策大变.故中华民国96年9月3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60946062号公告[内政部 令]违法滥权.
如果不准大陆12岁子女来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规定:[ 台端获取身分证后,该大陆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龄未逾12岁,得依 台端申请来台定居].
大陆配偶台湾媳妇.只有一个诉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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