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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不知所司何事的金管主管与银行主管 |
| 时事评论丨财经 2008/05/13 10:56:27 |
刑事举报状 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胜正涉嫌渎职、泄密,华南商业银行董事长林明成、总经理李正义及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董事长苏金丰、总经理黄新吉等涉嫌背信,依法提出举报事: 刑法131条: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直接或间接图利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千元以下罚金。 刑法318条:公务员或曾任公务员之人,无故泄漏因职务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刑法342条: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97年元月,刘仁芳女士(证人1)认遭前任职之乡榭屋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何奇燕女士以诈术骗其担任公司向银行贷款八千余万元之连带保证人,遂向举报人负责之冷血银行受害人自救联机投诉,请求协助。 举报人细阅数据,认银行核准该公司贷款颇有内外勾结、上下包庇之嫌,且审核千万以上之贷款权在总行,因此总行应该亦牵涉其中,遂于97年2月12日发函向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胜正提出举报,要求查办(证物1)。谁知被告胡胜正非但并未本于职权立即派员加以调查,以厘清事实的真相,保护股东大众的利益及维护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反将举报函转交被举报银行自行查处(证物2),结果华南商业银行毫不理睬,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仅发函表示该笔债权连同相关文档业已转移予荷商柯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证物3),有关请求调查事项则只字不提。 时逾二月,举报人见被告胡胜正毫无动静,似认本案已无详加调查必要,遂于97年4月22日再次发函催促(证物4)。然而除接该会97年5月1日覆函(证物5)表示业已转知银行审核室查处外,仍然没有任何积极的动作可以证明被告胡胜正尽忠职守,监督查处银行明显涉嫌内神通外鬼的违法作为,两次转函被举报银行更让举报人感觉有泄密及图利之嫌。有这种金管主管,怪不得银行界的弊端层出不穷。 华南商业银行董事长林明成、总经理李正义对监督单位的发函视若无睹,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董事长苏金丰、总经理黄新吉则对监督单位的发函敷衍了事,似乎银行的重大损失与其毫不相干,至于银行审核人员是否涉嫌内外勾结、上下包庇似乎也无关紧要,有这种违背任务的管理人员真是银行股东的大不幸。 举报函可以转给被举报人吗?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这可能会对举报人造成伤害。举报函转交后就不必再跟踪了吗?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这可能会使举报人及旁观者产生勾串的联想。而银行管理人对举证具体而又上级交办的的弊案可以不查处吗?应该是不可以的!除非他们就是弊案的当事人或者明知主管单位的来函只是虚应事故的形式而已,否则如何解释这不合理的现象呢? 为此,举报人依刑事诉讼法第228条之规定,状请 证人1:刘仁芳 116台北市文山区罗斯福路五段0000号 证物1:冷血银行97行字第001号函影本一份 中 华 民 国 97 年 5 月 13 日 具状人: 王 为 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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