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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28 16:04: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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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在网络上的「分享」行为有违法之嫌,特转贴以下新闻供参考罗! ========================= 部落格分享音乐 违反版权法 【经济日报/记者李娟萍/台北报导】 在部落格内,以音乐文件或超链接方式链接音乐站点的网址等方式,供人试听、下载音乐,是违法的。国内近期已有多起部落格作者(blog-ger)因此违反版权法,而被法院判刑的实例。 台湾信息知识产权协会副理事长陈家骏律师指出,部落格作者这种与网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文件的行为,已牵涉到版权法的重制规定;部落格作者放在网志内的音乐,供不特定网友点选聆听,也构成版权法上规定的「公开传输」行为。 近几个月,各地地方法院判决相继出现,部落格作者因在部落格内设音乐文件,供登录部落格的人聆听、下载,而被判刑的实例,包含台北地院的「心电感应音乐小站」案等,已有四例,值得网友提高警觉。 部落格作者被判刑的刑期虽不重,且可易科罚金,但是对于部落格文化已投下一个震撼弹。这些被判刑的部落格作者,有的是在部落格内,设置多达400至500首的音乐文件,供不特定的人士试听、下载;有的则是以超链接的方式,链接不明源的音乐站点,让网友可以聆听音乐。相关地方法院判决显示,这些行为,均已触犯版权法。 很多部落格作者不甚清楚「公开传输」的意思,陈家骏指出,只要是向公众提供可以随时撷取的著作,即以符合「公开传输」要件,此一行为,并不以利用人有实际上的传输或接收行为为必要,只要是处于可以传输或接收的状态已足。 换句话说,部落格作者设置音乐文件,也许只是想自己聆听方便,但因互联网的特性,已使部落格属性置于公开传输或接收状态,因而触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均是由国内各大唱片公司所提出的告诉,陈家骏指出,这显示国内音乐版权团体已注意到部落格的音乐著作利用行为,也会要求收费,部落格版主应更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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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事评论丨媒体出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