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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非通奸? 浏览3365丨回应10丨推荐36
2008/07/03 17:34:02

数据源:联合新闻网「口交非通奸 出轨钻漏洞」报导Clicky Web Analytics  

一、实例事实

黄姓男子在抓奸时,目睹床上被单、毛巾凌乱,垃圾桶内有留精液的卫生纸团,妻子仅承认与对方口交,即获不起诉处分。

二、法令分析

通奸,并没有随着妨害性自主罪修正,所以并没有适用于性交的定义。来看一下有关性交的定义。

刑法第10条第5项规定

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行性侵入行为: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所以口交也算是性交。

但是通奸罪还是采用男女性器结合的定义。

高等法院的决议也认为:「刑法第239条所谓的通奸,系指男女合意而为奸淫行为,所谓奸淫则是指男女交媾口交只是属于奸淫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的色情行为,因此不构成通奸罪。」

三、JC鲜师的看法

所以,出轨男女的事发现场如果采集到精液,只要女方说是帮忙口交的结果,就可以逃脱通奸罪的刑责。

执法人员现场应立即采集女方口中的液体,是否确实有残留精液,以确定其所言是否属实。

都很奇怪吧!通奸罪废除刑事责任好了。

爱情福利社─25个爱情法律面包》,当前博客来法律类排行榜第一名(97/7/1),一本探讨两性的书籍,婚约、结婚、离婚、继承、监护、探视、扶养、性骚扰、家暴等议题,本书通通收录,是一本値得放在家中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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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事评论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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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网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2010106
 引用者列表(2)  
2008/07/05 03:44 【思考者的网志】 可怕的司法权力:台湾的司法,还留在满清时代吗?
2008/07/03 18:58 【天蝎浪子的咖啡杯】 妻子帮别人口交,肯定是越轨行为

 回应文章

蛮牛太太蔡宜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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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
2008/07/10 03:08

只是为了<避重就轻>

破坏人家的家庭都不觉得羞耻的人,作鸡又如何?


JC鲜师─车祸信息站,七九折(kf0630) 于 2008-07-10 08:15 回覆:
为了逃避刑责,两相权衡取其轻啊!

蛮牛太太蔡宜霖
等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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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2008/07/09 00:10

我常觉得六法全书里多的是~似是而非的废话

再加上法官自由心证

常常搞出一些莫名其妙的判例

灰色地带太多,所以要钻法律漏洞的人处处有机可乘

比如说通奸者被逮到了,只只要双方都声称是<交易行为>

就能规避掉通奸的重罪而变成轻描淡写的<妨害风化>罚钱了事

我以前作征信的时候就曾碰到这样的实例

还有一个案子,当场抓到了他们还说<只是一起洗澡>结果根本就不起诉

台湾的法律唷...懂得人真的很会用


JC鲜师─车祸信息站,七九折(kf0630) 于 2008-07-09 12:15 回覆:

那个女的不就变成鸡了

女的也要很愿意耶


斜线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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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造访
2008/07/06 10:23

初次造访,格主您好。

想请问一下,格主对通奸罪存废的看法是如何呢?

JC鲜师─车祸信息站,七九折(kf0630) 于 2008-07-06 12:55 回覆:
请参考本文

时季常
等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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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也未免太大了
2008/07/05 03:31

今天看到一个新闻,有一男子怀疑另一女子是阴阳人(同时有两性之性器),告上法庭说那女子与其妻子同睡通奸。结果被法院命令接受法医检测性器。

刚刚看到鲜师谈到为确定是否有口交,执法人员应该检测嫌疑人之口腔,看是否有精液残留。

我在想,如果法院(检察官?)有权命令被告要接受法医检测性器,那么大概也会有权强制检测嫌疑人的口腔。

我忽然觉得,台湾好像还活在十九世纪满清时代以前,司法人员为了要断案,可以对人身隐私任意而为,不必受任何人权观念,尊重人身尊严之约束一样。

只因有人提告某女人有男性性器,和他妻子通奸,为了证明那女子是否有男性性器,法院就可以检测那女子的性器;假如那女子果真有男性性器,那么为了证明她是否有能力与那男子之妻性交,法院是否也可以令那女子与另一女子,或者甘脆与那男子之妻做性交表演呢?

可怕!


ma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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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无刑
2008/07/05 03:04

刑罚的目的,不在报复,而在避免再犯。通奸,只是侵犯一方的权利

(拥有对方身体的专属权利),应属民事范围。

现行的通奸告诉,摆明了是报复,这决非立法本意。


星落五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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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除罪化
2008/07/04 01:45
其实关于通奸除罪化的问题已经讨论很久了。个人是比较倾向通奸除罪化。这是男女双方感情层面的问题,用刑法来规范似乎过头了点。
灾星新闻台宗旨--专业 敬业 拼命造口业

我若不是在睡觉,就是在思考,不然就是在思考着该不该睡觉……
JC鲜师─车祸信息站,七九折(kf0630) 于 2008-07-04 08:23 回覆:
支持者两票

桐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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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判定?!有更多人想做坏事了~~~~
2008/07/03 22:50

难怪,懂得钻法律漏洞的人擅做坏事。

这是什么世界,口交非通奸,这是什么判定?还说台湾法律是重:情、理─法咧!!!

这样的台湾法律,应有更多人想做坏事吧~~~


桐花已落·夏日当炎·勤行古道·案牍劳形·方可自处 ~~~桐歌 在「停云山居」 问候您
JC鲜师─车祸信息站,七九折(kf0630) 于 2008-07-03 23:03 回覆:
其实了解通奸除罪化发展者,这种判定还不错

天蝎浪子
等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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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2008/07/03 18:04
帮配偶以外的人口交是否为通奸,看来很难认定,但它肯~定~是一种越轨的行为,当然啦,这要视丈夫看到老婆帮别人口交时,内心的容忍程度而定了......
媒体和政论者对Long Stay的使用全错,正确的涵义在台湾长宿休闲发展协会

JC鲜师─车祸信息站,七九折(kf0630) 于 2008-07-03 21:58 回覆:

如果口交完之后,没有那个,想必这一对男女也不会维持太久的关系吧!

想起「中国最后一个太监」那部电影,那个女人也能忍受老公是一个太监,只要相爱就好,可是这个时代恐怕就不太可能了。


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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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通不成立~喔喔!!
2008/07/03 17:50

喔   好啦   这样看来

真的像你说的   废除通奸算了啊

写那么多 这也不成立那也不成立

法条订心酸的吗...

JC鲜师─车祸信息站,七九折(kf0630) 于 2008-07-03 21:56 回覆:

你学会了吧!

有点儿邪恶


嬥 
等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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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03 17:41

我要回应甚么

写....写不....写不出来~~~

JC鲜师─车祸信息站,七九折(kf0630) 于 2008-07-03 17:46 回覆:
就研究口交与通奸之间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