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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生子,代价每月四万 浏览1686丨回应5丨推荐33
2008/06/03 12:31:39

数据源:联合新闻网「小慈告父,缠讼10年争得450万」报导

一、实例事实

「小慈」10岁时自己到法院打官司,要求生父给付1500万元扶养费;历经10年诉讼,最高法院昨天驳回她的上诉而定谳。她的父亲须每月给付4万元生活费到她成年,总金额为450余万元。

(参考判决:高等法院93年重家上更(一)字第1号判决)

二、法令分析

(一)该不该给付扶养费?

民法第1084条第2项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

民法第1089条规定第1项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权利时,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负担义务时,由有能力者负担之。」

依据最高法院见解,父母应就其经济能力及身分,与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尽其扶养义务。

(参考判决: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81号判决)

小慈案,一审判决应给付二万六千余元,二审则提高为每个月四万元,一直到成年为止。

首先,法院调查生父的所得情况,除海外所得无法搜索外,认为以现有资力,足以支付每月扶养小慈之所需。

母亲方面,则认为经济状况不佳,无经济扶养能力,在家照顾小慈,予以关怀,也是母亲对小慈的保护教养义务之方式。

小慈未成年,尚无谋生能力。

所以,小慈当然可以要求生父给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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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爱情福利社─25个爱情法律面包」第190~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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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付多少扶养费?

一万?二万,还是更多?

法院参酌台北市政府主计处(小慈住在台北市)88~94年度之每月经常性支出,并以91年度的2万9808元为标准,以及参酌过去的判决金额,斟酌生父的资力及财产状况,认为每个月4万元为适当,并且全部由生父负担。(注:有些情况是生父生母都有经济能力,则各半)

(三)可以请求一次给付吗?

判决中指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教养,应属长期性、阶段性之支付,是扶养教养费用自当按成长阶段给付。

因为小慈没有举证为什么要一次付(小慈主张生父有一次付给其他小孩,她也要比照办理),所以法院并没有准许一次给付。

三、JC鲜师的见解

另外一则联合新闻网「小慈告父》扣掉诉讼费 剩300万」报导,这一点则必须提醒读者注意。

小慈诉讼费用之计算方式,主张上千万元,大约诉讼费用十余万元。比较大笔的诉讼费用在第二审,小慈主张扶养费为6800万元,并另外请求3000万元的精神慰抚金,诉讼费用约为131万元。

依据报导,总累计金额约为180万元,其负担88%,约为158万元,所以小慈实际上能拿到的扶养费约为300万元。

当事人在主张高额扶养费及其他费用时,应考量手头上之证据,以及类似案件法院的见解,否则任意提出过高的金额,恐怕诉讼费用将会吃掉最后判决下来的金额。

小慈似乎对于判决有诸多不满,但也不必不满,据了解她的金额,与台塑集团少东王文尧给付私生女「小宣」的金额相当。以当前司法判决而言,不该再有怨怼了。司法的过程,绝对比判决结果出来还要煎熬!

小慈也不必沮丧,等继承遗产吧!

男人也别乱来,「射击」成功,十个月后每个月给付四万元,要付二十年。

扩展阅读,详见「爱情福利社─25个爱情法律面包」第190~193页。

 

(诉讼费计算方式,可至司法院下载程序安装)

( 时事评论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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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网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925517

 回应文章

N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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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想问..
2008/06/04 16:37

您好,我是想请教一下,如果当初男方曾表示不要小孩,希望女方拿掉,而女方暗自生下来,是不是确认亲子关系后都必须认领?

那如果男方能举证当初是遭设计.诈欺..等等,非自愿下导致女方怀孕生子,是不是也得认领?

那男方是不是有点衰?

JC鲜师─我的新书"车祸信息站"(kf0630) 于 2008-06-04 17:19 回覆:
因为认领的规定有些繁杂,你可以参考「爱情福利社─25个爱情法律面包」第137~140页「非婚生子女认领」、「强制认领」的部份,有更为详细的帮助

Niki
等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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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
2008/06/04 09:34

如果外遇怀孕当时,男方明确表明不要这个小孩,而女方偷偷生下来,事后可以要求男方认领吗?

好像可以喔...那不就表示女方有人流权,而男方没有吗?

男方如果觉得被设计,还有什么可以主张的吗?

JC鲜师─我的新书"车祸信息站"(kf0630) 于 2008-06-04 10:00 回覆:

人流权在美国上行在隐私权底下,

不过你的问题好像要切开来看,人流权与认领的问题

男方,想要主张什么?


辣妈 亚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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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case
2008/06/03 23:14
经你一解释.辛苦奋战10年.表面好像赢了.其实两败俱伤.我最欣赏文章最后一句.有意思.男人的脑袋偶尔会无法配合.
JC鲜师─我的新书"车祸信息站"(kf0630) 于 2008-06-03 23:29 回覆:
诉讼的目的,并不是追求绝对的正义。

廖昱兴
等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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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3 16:19

逞一时之快

代价好高

JC鲜师─我的新书"车祸信息站"(kf0630) 于 2008-06-03 17:14 回覆:
对啊

天蝎浪子
等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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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3 13:26

小慈的母亲怎么没告这位父亲通奸呢?唉...

不过你书中写到这个的时候,好像还提到小慈自己写诉状,满厉害的。


媒体和政论者对Long Stay的使用全错,正确的涵义在台湾长宿休闲发展协会

JC鲜师─我的新书"车祸信息站"(kf0630) 于 2008-06-03 13:27 回覆:

因为自己是当事人啊!

对啊!如果看过我的下一本书,可能更厉害吧!也不会少了那一百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