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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01 18:10: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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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源:联合新闻网「夜店钓茫女 有「关系」算性侵」报导 一、实例事实 郑姓女子及其女姓友人至夜店玩乐,唐姓男子与其友人上前搭讪,四人越聊越投机,索性一起回到唐的住处继续聊。 由于郑女之女姓友人喝得神智不清,唐某表示要协助扶进房间休息,要郑女与朋友先在客厅聊天。可是房间也不过离客厅几 郑女气得大声斥责唐,并打电话报警,唐男吓得缩了起来,赶紧起身穿上衣服。 唐男接受侦讯时,坦承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但否认性侵,坚称事先征得女方同意;不过,女子说她根本不记得曾与唐发生性关系。 二、法令分析 没有强迫、暴力的行为,算是性侵吗? 刑法第225条第1项规定 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 本条就是所谓的「乘机性交罪」。唐男有可能成立本条罪名,而且是最轻三年以上的重罪,所谓「事先征得女方同意」,请记得录音下来,否则恐怕对唐男不利。 三、JC鲜师的看法 趁人之危,恐怕会引来牢狱之灾。 唐男辩称已获得同意,可是若其他人作证该名女子已经醉到没知觉,恐怕辩解未必能被法院所接受。所以醉女虽未说NO,还是不可以上。 其他还有「利用权势性交罪」、「诈术性交罪」,都是一般人误以为不成立犯罪的犯罪行为。详见「爱情福利社─25个爱情法律面包」乙书第16~1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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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事评论丨社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