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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女没说NO,可以上吗? 浏览2224丨回应2丨推荐31
2008/06/01 18:10:37

数据源:联合新闻网「夜店钓茫女 有「关系」算性侵」报导

一、实例事实

郑姓女子及其女姓友人至夜店玩乐,唐姓男子与其友人上前搭讪,四人越聊越投机,索性一起回到唐的住处继续聊。

由于郑女之女姓友人喝得神智不清,唐某表示要协助扶进房间休息,要郑女与朋友先在客厅聊天。可是房间也不过离客厅几呎,郑女见唐与友人进房后许久却不出来,便开房门察看,惊见两人全身赤裸,正在床上发生性关系。

郑女气得大声斥责唐,并打电话报警,唐男吓得缩了起来,赶紧起身穿上衣服。

唐男接受侦讯时,坦承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但否认性侵,坚称事先征得女方同意;不过,女子说她根本不记得曾与唐发生性关系。

二、法令分析

没有强迫、暴力的行为,算是性侵吗?

刑法第225条第1项规定

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就是所谓的「乘机性交罪」。唐男有可能成立本条罪名,而且是最轻三年以上的重罪,所谓「事先征得女方同意」,请记得录音下来,否则恐怕对唐男不利。

三、JC鲜师的看法

趁人之危,恐怕会引来牢狱之灾。

唐男辩称已获得同意,可是若其他人作证该名女子已经醉到没知觉,恐怕辩解未必能被法院所接受。所以醉女虽未说NO,还是不可以上。

其他还有「利用权势性交罪」、「诈术性交罪」,都是一般人误以为不成立犯罪的犯罪行为。详见「爱情福利社─25个爱情法律面包」乙书第16~19页。

( 时事评论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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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网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920625

 回应文章

野口女
等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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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之危
2008/06/02 15:02
这叫趁人之危   没说NO   但也没说YES呀
集人气不如集火气 狠角色的三分钟
JC鲜师─我的新书"车祸信息站"(kf0630) 于 2008-06-02 16:00 回覆:

进去的人说被进去者有说YES,

被进去者则说没印象,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问题


天蝎浪子
等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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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1 18:56

属性看起来是与「你不是我的男友,你是小高」的实例类似......

不过这标题......ㄜ......我却想到志明与春娇「Oh, please don't touch me!」到「Oh」那个涉及刑法第221条第1项的冷笑话实例耶......


媒体和政论者对Long Stay的使用全错,正确的涵义在台湾长宿休闲发展协会

JC鲜师─我的新书"车祸信息站"(kf0630) 于 2008-06-01 19:37 回覆:
哈!对啊!差不多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