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立院即将要行使同意权的监察院、考试院人事案。这些人物适不适任?他们有哪些事迹?不该让立委关着门,以党派与政治力量「闭门造车」。
为实现「信息透明」的民主基本原则。这些,就是立委要审查的数据。虽然是「自吹自擂」。但也不该是立委关着门看。奇文共赏。人民也有资格看。如何去评价?先看看这些所有试监委数据都公布了,人民自会有一把尺。
在此考虑下,即日起,《野武士周报》将陆续将总统府交付给立院之每一位监委、试委的「自传」与「履历」上网公告。供全民公评与审查!
高 凤 仙 自 传
我姓高名凤仙,民国45年3月4日,年52岁,台湾大学法学士,美国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法学硕士。
我任职法官从事审判任务逾20年,期间曾担任台东及士林地
方法院法官兼庭长,自87年8月12日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迄今,并为铭传大学法律系及东吴大学法研所兼任副教授,讲授亲属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课程。
除办理审判业务外,也参与法务部、内政部、台北市政府等
政府机关之民法亲属编、家庭暴力、性骚扰、性交易、性侵害等
法规制定、弱势权益促进、暴力防治等任务。
自85年至93年间接受现代妇女基金会、性暴力防治联盟等民间团体委托,先后起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骚扰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他连续性暴力修法条文,并发起成立「防暴三法推动联盟」,积极参与推动立法,因此,立法院自86年起至95年止陆续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骚扰防治法及其他连续性暴力修法条文。我也获选为内政部95年度全国推动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任务有功人士。
由于我国家暴法广受日本关注,所以我曾数次接受日本考察
团的来台访谈及获邀至日本演讲,协助日本制定及修正家暴法规
。
96年8月1日「台湾防暴联盟」正式立案后,即担任创会理事长迄今,继续为建构防暴整体防治网络而努力。
高凤仙 简 历
一、基本数据
性 别:女
年 龄:52岁
出生年月日:民国45年3月4日
二、现 职
一、台湾高等法院法官
二、铭传大学法律系及东吴大学法研所兼任副教授
三、台湾高等法院「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委员会」委员
四、国防部国军总政治作战局「官兵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
五、台湾防暴联盟理事长
三、专 长
司法
帮助:担任法官从事审判业务20余年,曾起草家暴法、性骚扰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案,并参与民法亲属编、性交易等法规之制定及执法推动任务。
四、适用监察院组织法第三条之一第一项第2款资格
五、学历及考试
例:一、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二、美国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法学硕士
三、73年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乙等推事检察官考试及格
六、主要经历
一、台湾台东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85年12月至87年1月)
二、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87年1月至87年8月)
三、内政部性骚扰防治法草案研拟方案小组委员(89年至90年)
四、法务部民法亲属编研修委员(83年11月至84年11月)
五、台北市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委员(85年3月至89年2月)
六、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委员(87年8月至91年8月)
七、95年全国推动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任务有功人士
七、具体优异事迹
一、担任法官迄今已20余年,自87年1月20日起经铨叙部审定简任法官迄今已满10年,自95年1月1日经铨叙部审定为14职等法官,期间曾担任台东及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并自87年8月12日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迄今,因服务成绩优良而获司法院颁发奖牌及二等服务奖章。
二、积极参与政府机关之法案研修及权益保障任务:除办理审判业务外,也参与许多其他政府机关的法规制定与权益保障任务。例如:曾获聘为法务部「研修民法亲属编方案小组」委员、台北市政府「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委员、台北市政府「台北市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委员、内政部「检肃流氓条例」修法顾问、「内政部「性骚扰防治法草案研拟方案小组」委员、国防部国军总政治作战局「官兵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等。
三、起草及推动人身安全相关法案:自85年至93年间接受现代妇女基金会、性暴力防治联盟等民间团体委托,先后起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骚扰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他连续性暴力修法条文。为推动立法及争取更多防暴资源,于93年间发起由13个民间团体成立之「防暴三法推动联盟」(该联盟嗣改名为「台湾防暴联盟」),并不断积极参与及推动民间团体之立法游说、拜会政府机关、举办记者会、公听会、全国防暴会议等任务。自86年起至95年止,立法院陆续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骚扰防治法及其他连续性暴力修法条文,法律施行迄今,已成功打破许多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法之迷思,让政府有关闭系统关投入更多资源以实施防暴措施,让被害人更能够对抗暴力,性侵害加害人也必须依法接受强制治疗及居住小区监控,以保护社会大众尤其是妇女之人身安全,因此经「内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推荐而获选为内政部「95年度全国推动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任务有功人士及团体」之「司法公务人员」。
四、推动成立法院家暴服务处:在担任「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
侵害防治委员会」委员期间,为让法院与地方政府共同合
作以服务家暴被害人,88年间向司法院及台北地方政府提
出成立法院家暴防务处之企划,经数年努力奔走推动,终
于在91年间,由前司法院院长翁岳生先生及当时任职台北
市市长之马英九先生及现代妇女金会董事长潘维刚委员共
同揭牌,成立全国第一所由现代妇女基金会承办之「台湾
士林地方法院暨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事件联合服务处」。因
成效极佳,迄今全国各地方法院除离岛法院外已全部成立
法院家暴服务处,不仅服务许多家暴被害人,而且创建起
司法机关与社政机关共同协作的桥梁。
五、协助日本制定及修正家暴法规:由于我国家暴法广受日本
关注,所以曾数次接受日本考察团的来台访谈及获邀至日
本演讲。例如:于日本之「配偶暴力防制与被害人保护法」于2001年制定前,获邀至日本横滨举行之「婚姻与约会暴力防止策略调查报告会暨国际研讨会」担任引言人,发表「家庭暴力之立法运动与整体防治网络之创建--台湾经验分享」。于「配偶暴力防制与被害人保护法」制定后,再获邀至日本东京所举办之「暴力被害人支持研修讲座」中专题演讲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规范属性与施行现况。于日本学者戒能民江等数次率团来台考察家暴法时,提供我国家暴法之法规及法律施行现况等数据及经验,供其作为推动制定及修正家暴相关法规之参考。
六、参加国际会议及提出报告以增进国际交流:为吸取他国经验及宣扬我国法制,曾经司法院遴选,至萨尔瓦多参加第七届世界家事法会议,至关岛参加第
一届南太平洋法官会议。并曾获国外团体邀请,参与国际会议并报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例如:于英国巴兹(Bath)举行之「二○○一年世界亲属法与儿童暨少年人权会议(2001 World Congress on Family Law and the Rights of Children and Youth)」报告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对于儿童虐待之相关保护制度,于新西兰基督城举行之「二○○一年法学会议(Law Conference 2001)」报告我国家庭暴力之保护与法律救济制度,在纽约所举行之联合国第51届NGO-CSW会议中,于World YWCA所主办之研讨会报告我国对于儿童虐待及外籍配偶的法律保护及运行困境等。
八、著作目录
(一)专书:
1.亲属法--理论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97年3月8版)
2.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96年9月2版)
3.性暴力防治法规(新学林出版公司94年7月出版)
(二)97年之期刊论文
1.论我国法院办理人口范孕之实务问题,万国法律第157期92-101页97年2月。
2.论家庭暴力之定义,全国律师2月号,第32-38页,97年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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