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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04 21:4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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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有祸国殃民、违反民主之法令!!!!!! 立法院有这些祸国殃民、违反民主之法令! 所以立法院院长(各委员会召集委员)不太懂得中立主持会议吗!? 立法院院长(各委员会召集委员)会否认,因为他会说我只是照法令做事!? 不把众人的利益摆在第一位的政客加上这些违反民主之法令,造成了立法院今日的乱象!?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 立法院合议制会议原则: 1. 立法委员(与会人员)每人权利平等。[立法委员行为法第三条 (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委员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权,应有的权力不得被剥削] 2. 立法院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中立。[立法委员行为法第九条 (主席应严守中立)院会及委员会之会议主席主持会议应严守中立。] 3. 但依据立法院组织法第 有兴趣的读者,可继续往下看…. 违反民主之错误法令: 一、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1.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 为协商议案或解决争议事项,得由院长或各党团向院长请求进行党团协商。 立法院院会于审议不须党团协商之议案时,如有出席委员提出异议, 理由: (1) 违反原则<1>,立法委员(与会人员)每人权利平等,合议制会议主席无权”裁决”进行协商。 (2) 违反原则<2>,立法院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中立。院会主席不是首长制院务会议主席,不得违反中立原则,裁决进行协商。 2.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 党团协商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及各党团负责人或党鞭出席参加;并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院长主持。 理由: (1) 违反原则<1>,立法委员(与会人员)每人权利平等,院长、副院长及各党团负责人或党鞭的党团协商会议违反此原则。 (2) 违反原则<2>,立法院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中立。院会主席不是首长制院务会议主席,不得违反中立原则,怎可主持这种违反中立的党团协商会议。 3.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 党团协商经各党团代表达成共识后,应即签名,作成协商结论,并经各党团负责人签名,于院会宣读后,行入纪录,刊登公报。 理由: (1)违反原则<1>,立法委员(与会人员)每人权利平等,协商结论不可于院会宣读后,行入纪录,刊登公报。 4.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 党团协商结论于院会宣读后,如有出席委员提议,八人以上之连署或附议,得对其全部或一部提出异议,并由院会就异议部分表决。 党团协商结论经院会宣读通过,或依前项异议议决结果,出席委员不得再提出异议;逐条宣读时,亦不得反对。 理由: (1) 违反原则<1>,立法委员(与会人员)每人权利平等,党团协商会议少数人的共识决定,不能代表所有立法委员的决定。 (2) 违反原则<2>,立法院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中立。 5.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 经协商之议案于广泛讨论时,除经党团要求依政党比例派员发言外,其他委员不得请求发言。经协商留待院会表决之条文,得依政党比例派员发言后,迳行处理。前二项议案在逐条讨论时,出席委员不得请求发言。 理由: (1) 违反原则<1>,立法委员(与会人员)每人权利平等,党团协商会议少数人的共识决定,不能代表所有立法委员的决定,其他委员或出席委员应得请求发言。 (2) 违反原则<2>,立法院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中立。 6.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二章 议案审议: 第 第二读会讨论各委员会议决不须党团协商之议案,得经院会同意,不须讨论,迳依审查意见处理。 理由: (1) 违反原则<1>,立法委员(与会人员)每人权利平等,党团协商会议应只是私下沟通会议,不能代表所有立法委员举行之民主会议的决定,所以根本不应是正式会议。 (2) 违反原则<2>,立法院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中立。 7.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九章 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 第五 公听会须经各委员会轮值之召集委员同意,或经各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或附议,并经议决,方得举行。 理由: (1) 违反原则<1>,立法委员(与会人员)每人权利平等,委员会召集委员无权同意公听会与否。 (2) 违反原则<2>,立法院委员会会议主席(召委)主持会议中立。 二、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 1.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之一 (议程之议决) 各委员会之议程,应由轮值召集委员决定之。 理由: (1) 违反原则<1>,立法委员(与会人员)每人权利平等,合议制会议主席(召委)无权剥削委员会其他委员的提案排入议程的公正性。 (2) 违反原则<2>,立法院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中立。委员会会议主席不是首长制院务会议主席,不得违反中立原则。 2.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 各委员会于议案审查完毕后,应就该议案应否交由党团协商,予以议决。 理由: (1) 违反原则<1>,立法委员(与会人员)每人权利平等,党团协商会议应只是私下沟通会议,不能代表所有立法委员举行之民主会议的决定,所以根本不应是正式会议,也不需议决。 (2) 违反原则<2>,立法院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中立。委员会会议主席不是首长制院务会议主席,不得违反中立原则。 三、立法委员行为法 2. 立法委员行为法第二 立法院纪律委员会应每月定期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处理下行事项: 一、院会主席裁示交付之惩戒案件。 理由: (1) 违反原则<1>,立法委员(与会人员)每人权利平等,合议制会议主席无权”裁示”交付立法委员惩戒案件。 (2) 违反原则<2>,立法院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中立。院会主席不是首长制院务会议主席,不得违反中立原则,”裁示”决定。 注: 1. 立法院应把自己违反民主之立法院相关法令修正!! 否则在现行制度下立法院会审议好法律、预算等议案吗? 2. 其实台湾各种合议制会议的主席,绝大部份根本没把主席的份内任务做好!!?? 例如政党党主席懂得中立主持会议吗!? 参考数据: 1. 立法委员行为法 2. 立法院组织法 3.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4.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 5. 立法院议事规则 6. 天啊! 立法院院长懂得中立主持会议吗!? http://blog.udn.com/glee/1557934 7. 台湾各种合议制会议的主席,绝大部份根本没把主席的份内任务做好!!?? http://blog.udn.com/glee/1531431 8. 我国立院会议: 党团独裁协商密室会议!!?? http://blog.udn.com/glee/1458876 9. 蓝绿总统候选人对立院乱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http://blog.udn.com/glee/1557374 10. 社会风气若不好,政府官员(含民代)、政治人物、媒体该负最大责任!! http://blog.udn.com/glee/1592027 11. 国民党党主席懂得中立主持会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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