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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01 05:24: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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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上次针对九把刀小说疑似被抄袭的评论之后,这次月小亮再度试图对版权法关于网络引用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如有不足,期待有更多人来指正与补充。 首先关于转贴,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的文字,这是网络上的用语。至于法条上的文字与此相近而能做同样解释的为版权法第三条第五款之重制: 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复制作。于剧本、音乐著作或其他类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像;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者,亦属之。 那 (ㄧ)版权于何时发生? 依照本法第 故只要版权人一旦完成作品,就即刻享有版权,不必版权人声明或表示。一旦享有版权,就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二)版权人之权利有哪些? 关于版权人的权利分为两大类,人格权与财产权: 1.人格权:规定于版权法第15-21条: 第 并规定以下情形为推定版权人同意公开发表: 有下行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开发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将其尚未公开发表著作之著作财产权让与他人或授权他人利用时,因著作财产权之行使或利用而公开发表者。 二、著作人将其尚未公开发表之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让与他人,受让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公开展示者。 三、依学位授予法撰写之硕士、博士论文,著作人已获取学位者。 所谓推定,即版权人仍得举反证推翻其并无公开发表之意思。 第 著作人于著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上或于著作公开发表时,有表示其本名、别名或不具名之权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权利。 例外为本条第三项: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于著作人之利益无损害之虞,且不违反社会使用惯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 第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著作之属性、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第 著作人死亡或消灭者,关于其著作人格权之保护,视同生存或存续,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为之性质及程度、社会之变动或其他情事可认为不违反该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构成侵害。 第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权,非经著作人全体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于著作人中选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权。对于前项代表人之代表权所加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 未公开发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财产权,除作为买卖之标的或经本人允诺者外,不得作为强制运行之标的。 第二 著作人格权专属著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 综上,吾人可知关于版权人格权性质部份,版权人享有公开以及是否公布自己姓名之权利,除有授权或者合乎版权法上之规定以外,其他人不得任意公开。 2.财产权部分(规定于版权法第22条-29条之一) 第二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重制其著作之权利。(重制规定请看第三条) 著作人专有以录音、录像或摄影重制其表演之权利。 第二 著作人专有公开口述其语文著作之权利。 第二 著作人专有公开播送其著作之权利。但将表演重制或公开播送后再公开播送者,不在此限。 第二 著作人专有公开上映其视听著作之权利。 第二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演出其语文、音乐或戏剧、舞蹈著作之权利。 著作人专有以扬声器或其他器材公开演出其表演之权利。但将表演重制或公开播送后再以扬声器或其他器材公开演出者,不在此限。 第二 著作人专有公开展示其未发行之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之权利。 第二 著作人专有将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编辑成编辑著作之权利。但表演不适用之。 第二 著作人专有出租其著作之权利。但表演不适用之。 第二 依第 故只有原则上版权人才有重制权,非版权人不得享有。 (三)版权的时效(规定于版权法第30-35条) 原则上个人所独立创作之版权,依照版权法第30条第一项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 期限过后则无版权之效力,任何人可任意重制。比方我们可以任意说出一段徐志摩或张爱玲的名言,甚至不用特别标明这是徐志摩说过的。 (四)版权之让与 第三 著作财产权得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或与他人共有。 著作财产权之受让人,在其受让范围内,获取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让与之范围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让与。 仅限于财产权可以让与,人格权是绝对不能让与的唷! 第三 著作财产权人得授权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属性、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项,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 前项被授权人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不得将其被授与之权利再授权第三人利用。 (五)版权之合理使用 第六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四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含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也就是只有在合乎版权法之合理使用范围内,方享有版权之财产权,如重制。 最后是版权被侵害者之救济 第八 版权或制版权人对于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第八 侵害著作人格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虽非财产上之损害,被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第八 有下行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版权或制版权: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为侵害版权或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陈行或持有或意图营利而交付者。 三、输入未经著作财产权人或制版权人授权重制之重制物或制版物者。 四、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 五、明知系侵害计算机程序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仍作为直接营利之用户。 第八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 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下行规定择一请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 二、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工本或必要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 (刑罚部份请自行参阅法条) 结论是当我们在"转贴"别人文章时,不只是注明本文是转贴,因为只有版权人才享有公开与重制的权利,也只有版权人可以选择自己的作品是否要公开自己的本名或别名,其他非版权人只能原原本本的将作者之名与出处完整引用。 此外,别认为这样很麻烦,只是多打一个作者的名字以及引用的网址而已。学术上的引用才真的是叫人头大,仅提供期刊的论文引用格式供大家参考: 作者 , "篇名," 刊名, 卷, 页, 年月日 网络电子源 电子书 作者. (年月日). 标题. (版次) [媒体种类]. 卷(期). 出处: http://site/path/file 期刊 作者. (年月). 标题. 刊名. [媒体种类]. 卷(期), 页次. 出处: http://site/path/file 请注意他标点符号的放法位置 有些是句号 有些是逗号 网络文章在媒体种类标的是: 在线(Online) 本段引用自奇摩知识加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22603135 本文姑且不论转贴他人文章作为自己BLOG属性充实的灵魂性是否存在,仅就法律涉及层面探讨,至于合法转贴而无原创,这是个人风格问题,非本文所讨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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