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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29 15:14: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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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自「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 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 2006年11月 天下文化出版社出版 第五章 再论检察官人与制度的双面期待 陈长文 革命总在社会已优化,对许多人而言却不够快的时候发生。-美国知名作家 汤玛斯·佛里曼(Thomas L. Friedman) 在前一章中,通过具体实例,指出了我个人及社会舆论对检察官的观感后,接下来我要谈的是,对检察系统的「人的期待」与「制度的期待」。 首先,在人的期待方面。 二○○六年一月间,我应检察官协会之邀,以「假如我是检察官」为题发表演讲。在演讲中,我以「检察官的品第选择」做为讲述的中心理念,将检察官区分为「下品」与「上品」两个品第,来问问到场听讲的检察官们,打算当个什么样的检察官? 下品检察官有两种 所谓「下品」者,有两种类型,其一乃指以案索贿、贪渎不法的检察官。这些人比诸市井间怙恶之徒犹甚可恶,因为他们掌握公权力,官兵兼强盗,对社会危祸甚钜。可惜的是,检察系统里面,却确然存在这种下品检察官。 对这些人,我没有什么好特别评论的,绳之以法、严为制裁,如是而已。但从这些人身上,可以扩展出来一个大哉问:其他没有同流合污的检察官,是否有道德勇气大义灭亲、诉办同僚?须知这个世界上,最不可以乡愿的就是检察官,诉追不法、伸张正义,是不能区分对象的。 其二指的是受政治力左右、渎怠执法的检察官。这些人把「追诉不法」的天职,当作交换上级长官关爱眼神,以便平步青云的筹码。在政治力的影响下,将该起诉的案件搁置不诉,推拖消磨,尤有甚者,甚至轻率的以不起诉了结。 在高捷、国安密帐、航发会案等诸多涉及政务官乃至于国家元首的不法案件上,检察机关消极无力,跟着媒体办案的蹒跚窘态毕露;其又或轻率的起诉。例如,在拉法叶案中,当国家元首作出「动摇国本也要彻查」的政治宣示,在证据不充分的状态下,即羁押、起诉若干将领军官,结果悬案数年,连一审判决都尚未作出,如果将来这些人被判无罪,将心比心,如何对他们被毁的声誉交代呢? 纠缠不清、毁人清誉的拉法叶案 其中,我对拉法叶案的感触尤深。 二○○六年七月,笔者曾被检察官以证人身分,就郭姓退役军官贪渎案传唤。检察官问我协助军方与法方签订合约过程中,是否听闻过佣金、以及采购金额有无浮报等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反映一般人对律师角色的误解。事实上,律师秉其法律知识,协助客户拟订合约、保障权益,这是律师的专业职责,但律师不是议价专家,更不是当事人(政府官员)。换言之,采购金额如何订定、实际上有无佣金给付、买卖标的物是否妥适等问题,律师没有那样的专业、需要及正当性去过问。法律与采购是不同的专业,如果关于采购金额、采购决策的问题,我「答得出来」,就表示我是个未坚守专业本分的律师。 其实,包含拉法叶等军购案,在我协助军方采购国防武器的合约中,我都坚定的将排佣条款明白订入合约中,而国防部也明令禁止支付佣金。这部分连检察官也肯定,幸好当初合约中订有排佣条款,让海军现在可以据以在法国打仲裁官司,向法方索偿。 如果拉法叶案确有庞大佣金存在,我只能说对法国大企业丧失伦理道德并违约感到失望,以及为法国人感到可耻,因为法方毫无保留的同意排佣条款,居然还让这种事情发生。法方更可耻的是,竟然还可以找出许多似是而非的理由,不交还佣金。 台湾如真有人收取佣金,就该严惩,即使官员并无收受佣金,但如确有巨额佣金支付而显示出法方浮报价格,则表示台湾在涉外采购专业人员的培养、价格评估与信息掌握上,均有不足,才会让法方不合理的索价。如果过去军购案中,政府由于未能确切掌握价格而蒙损失,政府现在有没有培训出专门处理涉外业务的专业人才?是否拥有足够信息去分析、计算涉外采购案的合理金额?类似拉法叶舰采购案的情况,能否不再发生呢? 每遇选举,才从蛇篓探头 另一方面,拉法叶案时封冻时解冻,平常时可以一搁再搁、不闻不问,但临到选举,主政者「再度」宣示「彻查决心」,吹起舞蛇曲时,拉法叶案才会再度「暂时解冻」,从蛇篓里探出头来摇头摆尾一番。 若说中间检察机关没有「承命配合」,随蛇曲而舞,那时机也太过巧合。而我被约谈的时间背景,正值北高市长选举期间。 不过话说回来,虽然外界不免有「why now」的问号,但我倒是觉得「why not」。该查的,就快点查吧!如果「这次」检察官是玩真的,就请专心一意的查下去吧,一个被主政者再三宣示「不惜动摇国本也要查」的案子,都换了好几个检察官了,每个经办的检察官,案子没查出来,倒是一个个升官去了。让拉法叶案永远原地踏步,只停留在宣示的层次,检察机关难道不需为自己的「无能」,向被枉法羁押以及案件纠缠多年的将领们负责吗?我特别为像雷学明等一生忠直的将军抱屈,以我对这些将军的认识,他们绝不可能在拉案中不法牟私。拉法叶案查得不清不楚的结果,让他们蒙受了极大的羞辱。这名誉之侵,检察官们赔得起吗? 让我们回到检察官的品第问题继续讨论,第二类型的检察官(受政治力影响而滥权或渎怠执法的检察官),行为「表面」上似不若第一类型的检察官(贪污纳贿)之恶婪,但究其对国家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实则未必亚于他们。第二类型的检察官通过消极不作为,坐任高官毁法贪赃,对国家社会往往贻祸更钜。此外,究其实,二者只不过所贪者不同,第一类检察官贪的是「特定的」财物之贿,而第二类检察官贪的是「不特定的」的官位之贿,亦即期待自己的「政治配合」表现能得青睐,而获到拔擢。 所谓上品检察官 至于所谓「上品」者,铁面无私、以平常心执法的检察官是也。这些人忠于正义,坚守法律,不受个人利益与政治力的影响左右,不为五斗米折腰,不受晋官的诱引,可谓当前社会最需要的检察官。这样的检察官所在多有,只是在过去检察体系,特别是升迁考评被政治黑手介入甚深的时代,「坚持正义」的同时,往往得有「仕途不顺」的心理准备。 在这两个品第之间,检察官该作出什么样的选择呢?倘若在二 甚至,在威权时代,检察官承受极大政治压力的时候,台湾还曾出过一位「奉命不上诉」的检察官,留为美谈(刚好与在拉法叶案中「奉命起诉」的检察官们,形成强烈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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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事评论丨公共议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