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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进口改依型式年份核估税率损害人民权利」公听会 浏览1786丨回应2丨推荐2
2007/01/09 15:17:14

「旧车进口改依型式年份核估税率损害人民权利」公听会

  时间:2007年1月5日(星期五)

  出席委员:陈景峻委员

   政府机关:财政部、交通部

    上访团体代表:中华民国车辆进口商协会

     帮助:

(一)        汽车年份大约有(一)出厂年月、(二)型式年月、(三)挂牌年月三种说法;出厂年月即制造出厂之年月,例如2005年8月出厂就记载2005年8月,型式年月即是依汽车制造公司所宣称之年月,例如2005年8月出厂之车辆,但汽车公司宣称该型车为2006年新型车辆,其型式年月就是2006年,挂牌年月即是领牌之年月。

(二)        我国货物进口要按货物价格课征关税,如果是旧车进口就会有折旧估算的问题,因此汽车年份关系到折旧率的估算,影响关税的额度,甚至会影响进口业者对商品的定价。

(三)        自国外进口之旧车,关税总局一向以出厂年月为折旧核估税率之基准,与监理机关在行车执照上的记载相同,但关税总局自94年7月起改以型式年份课税,以一台2005年8月出厂汽车业者宣称系2006年新型汽车为例,原应以2005年8月作为折旧基准课税,现在却要以2006年作为折旧基准课税。因相关汽车进口商及报关业者均未收到通知,以致所有业者均仍沿例依照制造年份申报,被财政部以漏报为由处以补税及1.5倍至5倍不等之罚锾。

(四)        关税总局虽宣称已经公告并更改「进口小客车应行申报配备明细表」(俗称46项表),其所谓更改,仅将46项表第一项,Year改为Model Year,仅细部更改且未特别注记提醒申报人,所有业者均无从遵守,以致所有旧车进口业者全部落入陷阱,被认定为漏税。

(五)        基于「行政一体」原则,车籍数据登记既以制造年份为准,其他行政机关应以同一标准为行政行为之基准,否则同一事件为不同认定标准教人民何所适从。

(六)        课税涉及人民财产权,一向是重要权利保障事项,行政程序上应妥适慎重为之。再就关税总局所核发之「进口与产品税完(免)裞证明书」,仍然沿用旧制,记载为出厂年月(Year),课了较高的税却发给较低税额的证明,明显矛盾。

(七)        95年1月起施行之行政罚法第七条规定,「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予处罚。」,已无推定过失的余地,因此财税机关如果认为纳税人违章,应该就违章主、客观事实依职权调查并负举证责任,对违章人有利、不利事项均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36条参照),并具体叙明认定违章行为的事实理由(行政程序法第43条参照)。关税总局突然更改核估税率基准,未尽到公开宣导责任,申报人依旧规申报,尚难认为有故意或过失。

(八)        又行政罚法第八条,「不得因不知法规而免除行政处罚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税法之罚锾亦同,行政机关应斟酌本案特殊性,给予免罚。

(九)        综上,关税总局应回撤销来课税标准;纵然更改有理突然更改课税基准,没有给予缓冲或宣导期,行政程序有不尽周延之处,应该给予业者补正机会,自动补税,但不应处以罚锾。

业者40几家参加、财政部林增吉次长率关政司詹光瑞副司长、关税总局李荣达副总局长等相关官员与会。

* 结论:

财政部承诺就业者要求维持原估算标准及补税但不加罚等诉求,尽速邀集各关税局开会研商处理;在此期间因为违章被科罚,尚未进入保全程序之案件,则暂缓运行。

( 时事评论公共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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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网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jun&aid=64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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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
恶法!
2008/06/17 22:00

恶法!


沉默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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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蓝媒体的新宠儿,泛绿选民的弃儿--带衰运的苏贞昌,必须立即下台!
2007/01/13 17:47

 

泛蓝媒体的新宠儿,泛绿选民的弃儿--带衰运的苏贞昌,必须立即下台!

苏贞昌违背党意民心,苏贞昌反民主、窃权应辞职下台!全文近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