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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帮别人口交,肯定是越轨行为 浏览6691丨回应11丨推荐48
2008/07/03 18:58:16

引用文章口交非通奸

参考数据:联合新闻网「妻出墙遭抓奸》口交非通奸 出轨钻漏洞」报导

报载,台中市的黄姓男子抓奸时发现,现场留有精液的卫生纸团,而妻子只承认帮别的男人口交,因此检方以「不构成通奸罪」为由而不予起诉。

关于这件事,一个好友将相关法令做了整理分析,很明显地,在刑法里头,「性交」与「通奸」的定义是不同的,前者系所有的色情行为,后者仅止于男女性器官的交合。

不过,从台中地院襄阅庭长,以及一些网络读者的看法,「性交」与「通奸」之定义的差别,也被认为是一种社会问题,而非单单只于法条更改问题,只是,从这群法律人的讨论结果可知,妻子帮别人口交,仍不算是通奸的行为,很显然,这群法律人还是只强调法律的文字,而不重视法律「处理人类社会之问题」的性质。

虽说,妻子与丈夫以外的人,从事包含口交在内的色情行为,可都是寂寞惹的祸,且确实有些丈夫可能基于疼爱妻子的理由,而不追究这种越轨行为,但就一般的通则来说,男人对妻子出诡的容忍度,是比女人对丈夫出轨的容忍度要低的,原因无它:女人往往卡在「让孩子有完整家庭」的传统观念。

就此而言,若以此事件说法律跟不上社会的脉动,虽然有些言重,但笔者以为,这「通奸罪」的认定,应该要以刑法第10条对「性交」的认定为基础,而不能把「口交」排除在外;而报导中的这群法律人,却依然坚持,不将妻子帮别人口交的行为行入,这样子,只会造成日后妻子或丈夫与别人发生越轨行为的挡箭牌。

因此,笔者还是建议,要么就修正刑法第10条或「通奸罪」的条文,再不然,就干脆直接废掉「通奸罪」,最后,笔者想问这些法律人:「如果你们看到自己老公或老婆跟他人口交,你们也会认为这样不是通奸吗?」


Long Stay原先的意涵与马英九或其他政治人物下乡深耕的意义大不相同,还请参考台湾长宿休闲发展协会(Taiwan Long Sta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的相关介绍与信息,以厘清这个重要概念。

( 时事评论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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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网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ues1112a&aid=2010365
 引用者列表(1)  
2008/07/03 22:06 【山林中荒废的法律小屋】 口交非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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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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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
2008/07/08 00:40

hahahha....that was why President Clinton and his girl had nothing to do with 通奸.

Clinton's wife couldn't do anything to that girl....hahhahahaa

hahahaha....lucky boy...

===========

天蝎浪子(blues1112a) 于 2008-07-07 14:30 回覆:

对啊,是不违法啊,不过我是认为,应该要研究「通奸罪」废除的可行性

谢谢你的来访, 我为你又写了下行文章...

智慧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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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ly?
2008/07/07 13:14
 so your opinion is:

"妻子帮别人口交" is not 违法....

哈哈...poor husband


谢谢你的来访, 我为你又写了下行文章...
天蝎浪子(blues1112a) 于 2008-07-07 14:30 回覆:
对啊,是不违法啊,不过我是认为,应该要研究「通奸罪」废除的可行性。

智慧男
等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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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ha
2008/07/07 02:19

妻子帮别人口交,肯定是越轨行为...

可是....

你也没说越轨行为是否肯定是违法.....违那一条法?

哈哈...


谢谢你的来访, 我为你又写了下行文章...
天蝎浪子(blues1112a) 于 2008-07-07 09:59 回覆:

越轨不等于违法喔!

从社会学的定义看,凡是违反社会规范所界定之「常态」的行为,都算是越轨行为。


夏牧
等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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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意就是如此
2008/07/04 22:36

越多死板的律令

就是希望屏除人性的主观

也多少可以限制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

口交在法律上不算通奸

但在社会上肯定还是会被谴责

不然就修法罗


天蝎浪子(blues1112a) 于 2008-07-04 22:57 回覆:
所以我的朋友才跟我提议,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的优劣和得失.

号称在台东当主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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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鲜师的回应。他的回应比较硬式规范
2008/07/04 12:58

有看了jc 鲜师的回应。他的回应比较硬式规范,不过我是比较明确倾向他的看法。

原则是这样,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在刑法里面,「性交」已经被广义解释,而「奸」就一定是男对女或女对男,性器之间接触。换句话说,同性恋之间的肛交不在定义范围内。

「肯定越轨」跟「是不是要刑法处罚」,的确两回事。前者「越轨」道德,后者「刑法」法律。刑法的认定严苛,这是缺点。可是也是必要。

另外,我也赞成「除罪化」,改以民事方面来规范赔偿问题。以公领域刑事方面来规范私领域夫妻两方的感情原则,终究不是常态。


地点:台东县金峰乡嘉兰村举办的婚礼,拍摄视频的任务人员。2005 年。
天蝎浪子(blues1112a) 于 2008-07-04 14:15 回覆:

其实要深入探讨的话,这个议题恐怕不是只有法律学而已,可能有必要跨科、跨领域。

例如从社会学的概念、理论与经验实证,来探究通奸罪存废的可行性。


勇者无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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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啊! 因为时代进步了.
2008/07/04 10:56
时代不一样了,美国前总统克林顿都说口交不是性交,他已把口交定调了.
天蝎浪子(blues1112a) 于 2008-07-04 12:36 回覆:
国内好像还没如此,美国的经验不见得完全适用国内

一生低首拜阳明
等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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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好像也不允许吧
2008/07/04 10:17
刑法中好像除性器交合外,好像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不过说真的啦,如果是强制则是妨害性自主;如果是你情我愿,那当然是越轨行为啦。
没有独立思考就不能够谈民主与自由

东西虽然不多,但会日渐充实
blog
http://blog.udn.com/longreach
天蝎浪子(blues1112a) 于 2008-07-04 12:35 回覆:
这个应该没有妨害性自主吧...

重量级小人物
等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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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非性交?
2008/07/03 23:42

当初克林顿就是采用这个观点而骂臭头.

天蝎浪子(blues1112a) 于 2008-07-03 23:54 回覆:
在刑法第10条里, 口交算是性交耶!

孙立人的粉丝
等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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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3 23:11
这个国家花大钱培养高档知识份子研究法律,以优渥的人民纳税钱去养那群绕着法条字义做解释,决断人民的生活的人,这些人我们称之为法匠!
让英雄蒙尘,日后就不易有英雄!
天蝎浪子(blues1112a) 于 2008-07-03 23:15 回覆:
我发觉, 这些进入公家单位的法律人, 好像很容易犯这个毛病耶...

pharos
等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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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活动???
2008/07/03 22:11
是否请 台中地院襄阅庭长 夫人 当庭示范 此项社交活动???
天蝎浪子(blues1112a) 于 2008-07-03 22:53 回覆:
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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