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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03 18:58: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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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口交非通奸 参考数据:联合新闻网「妻出墙遭抓奸》口交非通奸 出轨钻漏洞」报导 报载,台中市的黄姓男子抓奸时发现,现场留有精液的卫生纸团,而妻子只承认帮别的男人口交,因此检方以「不构成通奸罪」为由而不予起诉。 关于这件事,一个好友将相关法令做了整理分析,很明显地,在刑法里头,「性交」与「通奸」的定义是不同的,前者系所有的色情行为,后者仅止于男女性器官的交合。 不过,从台中地院襄阅庭长,以及一些网络读者的看法,「性交」与「通奸」之定义的差别,也被认为是一种社会问题,而非单单只于法条更改问题,只是,从这群法律人的讨论结果可知,妻子帮别人口交,仍不算是通奸的行为,很显然,这群法律人还是只强调法律的文字,而不重视法律「处理人类社会之问题」的性质。 虽说,妻子与丈夫以外的人,从事包含口交在内的色情行为,可都是寂寞惹的祸,且确实有些丈夫可能基于疼爱妻子的理由,而不追究这种越轨行为,但就一般的通则来说,男人对妻子出诡的容忍度,是比女人对丈夫出轨的容忍度要低的,原因无它:女人往往卡在「让孩子有完整家庭」的传统观念。 就此而言,若以此事件说法律跟不上社会的脉动,虽然有些言重,但笔者以为,这「通奸罪」的认定,应该要以刑法第10条对「性交」的认定为基础,而不能把「口交」排除在外;而报导中的这群法律人,却依然坚持,不将妻子帮别人口交的行为行入,这样子,只会造成日后妻子或丈夫与别人发生越轨行为的挡箭牌。 因此,笔者还是建议,要么就修正刑法第10条或「通奸罪」的条文,再不然,就干脆直接废掉「通奸罪」,最后,笔者想问这些法律人:「如果你们看到自己老公或老婆跟他人口交,你们也会认为这样不是通奸吗?」 Long Stay原先的意涵与马英九或其他政治人物下乡深耕的意义大不相同,还请参考台湾长宿休闲发展协会(Taiwan Long Sta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的相关介绍与信息,以厘清这个重要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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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事评论丨社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