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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户审查背离「社会常情」? 浏览558丨回应2丨推荐58
2008/03/02 17:49:32

数据源:联合新闻网「低收户审查严」系行报导

相关报导指出,自从社会救助法将低受入户认定标准修正之后,很多原本符合低收户补助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在新法实施后资格被取消,且新的申请者通过的机会也比以往小,笔者以为,这种变化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其实不是来自承办人员运行的问题,而是新法本身可能存在的盲区。

从笔者专业科目的学理看,新社会救助法包含的审查条件,可能忽略了一个问题:社会关系的名实落差。很明显,新社会救助法只考量到人际关系网络成员的「名称」,而未顾及成员彼此之间实际交互的频率、密度。亦即,只要有夫妻、祖孙、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的「名」,而不管有没有「实」,若其收入总加超过法定标准,就不符合,或者必须取消原有的特困户资格。

「没错,低收户审查新制确实有不尽人情之处,但主要是法令本身而非承办人员的问题。」笔者之所以认为不能责怪承办人员,原因有二:其一,社会处或社会局的职员、主管,本身都是经过公务员国家考试而任职,而公务员国家考试无论科别如何,都非常强调相关法令的认识、理解,而任职后也几乎以这些法令为行事准则;其二,整个公务机构体系的科层化,才是导致公务行动僵化的主因。

反而,笔者认为新社会救助法本身对家庭亲子关系和家户收入的判断方式,可能才是造成低收户审查,因为不符合申请者或资格被取消者内心「主观常态」,也就是「自觉相当贫穷,故应当被行入特困户、应当获得补助」的想法,而使承办人员便成炮灰的关键因子。

所以,若说承办人员依照新社会救助法审查低收户资格的「行为」背离社会常情,可能就过于情绪化了!更何况,「社会常情」这词儿,好像也略嫌笼统,因此,这样下页脚和章节附注或许恰当些:由于新社会救助法对家庭亲子关系和家户收入判断的盲区,导致依照其规定来运行低收户审查的承办人员,其行为与低收户资格申请者或既有者所认知的「主观常态」有所违背。

总此,还是要强调这个观点:法令的制定必须考量当下的「人情世故」,但法令的运行却得尽量避免如此。

( 时事评论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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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网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ues1112a&aid=166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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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nthia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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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鼓励非法
2008/03/05 12:16

由于白纸黑字的认定,一些生活不好的受薪家庭丧失了被补助的条件。

只因为他们的经济能力是可查核的。

反言之,许多市场小贩或夜市摊商或者其他特别的行业,当事人收入可能比一般受薪者多,不过因为职业栏为无或自由没有或不想有税捐记录,在法令上他们却成为可受补助的「无收入者」,只因他们的收入无从查核。

难怪台湾社会不分是非的风气越来越盛了。

遵守法令的人不经意就会吃亏,从不守法条的反而能受益。嗯....也许另外事的领据与发票报销的深层认知就是这样来的。

天蝎浪子(blues1112a) 于 2008-03-05 12:41 回覆:
这的确是个漏洞,市场小贩、夜市摊商至今仍不被视为必须报税的法定职业,其收入也相对无从计算,偏偏低收户审查就是根据这两样东西,这也是为何,会有这么多人赞成审查从严的原因了,虽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乃至于相关性并不那么绝对...

塔顶的钢铁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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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其实已经一年了
2008/03/02 23:05
其实,不论是特困户,或者残疾的认定都变得更严格。
有些人先前有残疾手册,换了新规定,就变成没有残疾。一个老人家,因为中风走路一拐一拐的,用了新规定,竟然没有残疾!因为钱不够,所以要用在刀口上,规定就偷偷变严格了。
天蝎浪子(blues1112a) 于 2008-03-03 00:01 回覆:
哈,这是更加根本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