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小 中 大 |
|
|
||
| 2008/03/02 17:49:32 | ||
|
数据源:联合新闻网「低收户审查严」系行报导 相关报导指出,自从社会救助法将低受入户认定标准修正之后,很多原本符合低收户补助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在新法实施后资格被取消,且新的申请者通过的机会也比以往小,笔者以为,这种变化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其实不是来自承办人员运行的问题,而是新法本身可能存在的盲区。 从笔者专业科目的学理看,新社会救助法包含的审查条件,可能忽略了一个问题:社会关系的名实落差。很明显,新社会救助法只考量到人际关系网络成员的「名称」,而未顾及成员彼此之间实际交互的频率、密度。亦即,只要有夫妻、祖孙、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的「名」,而不管有没有「实」,若其收入总加超过法定标准,就不符合,或者必须取消原有的特困户资格。 「没错,低收户审查新制确实有不尽人情之处,但主要是法令本身而非承办人员的问题。」笔者之所以认为不能责怪承办人员,原因有二:其一,社会处或社会局的职员、主管,本身都是经过公务员国家考试而任职,而公务员国家考试无论科别如何,都非常强调相关法令的认识、理解,而任职后也几乎以这些法令为行事准则;其二,整个公务机构体系的科层化,才是导致公务行动僵化的主因。 反而,笔者认为新社会救助法本身对家庭亲子关系和家户收入的判断方式,可能才是造成低收户审查,因为不符合申请者或资格被取消者内心「主观常态」,也就是「自觉相当贫穷,故应当被行入特困户、应当获得补助」的想法,而使承办人员便成炮灰的关键因子。 所以,若说承办人员依照新社会救助法审查低收户资格的「行为」背离社会常情,可能就过于情绪化了!更何况,「社会常情」这词儿,好像也略嫌笼统,因此,这样下页脚和章节附注或许恰当些:由于新社会救助法对家庭亲子关系和家户收入判断的盲区,导致依照其规定来运行低收户审查的承办人员,其行为与低收户资格申请者或既有者所认知的「主观常态」有所违背。 总此,还是要强调这个观点:法令的制定必须考量当下的「人情世故」,但法令的运行却得尽量避免如此。 |
||
| ( 时事评论丨社会 ) |


字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