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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法务部长 王 严惩不法为弱势小民伸冤 (二) 浏览140丨回应1丨推荐8
2008/06/24 21:37:13

声请法务部长 王 严惩不法为弱势小民伸冤 (二)

肆、因不服台北地院检察署不起诉处分书声请再议,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处分书  96年度上声议字第540号  检察长 谢文定(附件七)就其属性误导之处,答驳如下:

一、检察官不得更改起诉所引用法条者,侦查亦应以起诉之事实为限告诉人以:嘉义地院民事运行处法官黄茂宏违背强制运行法,图利他人不法得利罪(刑法第131条)。地检署检察官黄赛月自行认定为侵占案件。且95,12,5台北地检署开侦查庭案号「95年度他字第5406号」。无两造诘问、更无笔录,虚应故事而已。又于95,12,28上行被告因侵占案件,业经侦查终结、以「95年度侦字第27140号」为不起诉处分。根本乌龙侦查?

二、强制运行法第四条:「确定之终局判决」。82年度更一字第44号判决并非「终局」确定判决。如其所说、「更一判决是被告持以声请强制运行之名义,要无疑义,声请再议容有误认」。那么本案尚有更二、更三、更四、都可一一持以声请强制运行?李善和等付款一千万元,有公权力相挺,可不劳而获财源滚滚、天下最「好康」之事尽在台湾法院所司不法?发生!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四「证据之认定,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判人生死者曾否在报上看到陈长文律师「我以法律人为耻」一 文,不知有何感想?

三、高检署处分书「告诉人如不服本驳回处分书、得于接受处分书后十日,委任律师提出理由状,向该管第一审法院声请交付审判」。告诉人依刑事诉讼法第258条之三第四项「法院为交付审判之裁定时,视为案件已提起公诉」。第264条:提起公诉,应由检察官向该管第一审法院提出起诉书为之。应将卷宗一并送交法院。因周吕彪已诊断为中度智障者,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其代理人,保护其权益。同法第 319条「无行为能力人亦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为之、暂代诉讼进行」。如未委任律师(挡人财路的案子,很多律师不愿意接),可利用公诉制度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进行刑事诉讼程序,以犯罪行为与受侵害之法益有无直接关系为断,不致发生告诉逾期之疑虑。96,4,11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通知书「96,3,30异议状、不得抗告、亦不得声明异议」(附件八)。在贪腐政权氛围下、上行下效、被害人不但产权被抢、诉讼权亦被围堵!

伍、台北地检署检察官黄赛月更改「不法得利」为「侵占」案件为不起诉、其违背法令:

一、应于侦查期日调查证据而未调查者:遽采为认定事实之证据。错认「更一判决是被告持以声请强制运行之名义,要无疑义。如不是掩护不法、即是法律常识不够?祸国殃民!

二、未予当事人有陈述之机会者:违背刑事诉讼法第379条第11款,未予两造诘问、未为笔录之记载,如何据为不起诉处分书之认定,显有处分不备理由之当然违背法令。

三、已受请求之事项(不法得利)未予侦查,其不起诉处分当然违背法令。为渎职罪。

下续

( 时事评论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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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图利法律扶助基金会
2008/06/26 14:23

检 举函

前司法院长翁岳生.现任司法院长赖英照涉嫌渎职图利法律扶助基金会,法律扶助法第二条规定法律扶助基金会法律扶助项目应提供法律谘询,但法律扶助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尚未提供此项服务,司法院为法律扶助基金会主管机关,司法院明显渎职;法律扶助基金高达百亿元,事涉全国人民权益,请司法院政风处长处理  举报人 龚圣友 0913662033

事涉全国人民诉讼权益.请大家至以下网址连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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