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本案怪异之处:两年前,吴碧玲81岁以「台湾司法 人间炼狱」在部落格上揭发本案不公不义之过程,获得不少海内外正义人士点阅及留言支持,圣经上说:受伤之芦苇他不折断,将熄的镫火他不吹灭。人在苦难中靠着宗教信仰支撑渡过今生、今世,写下黎明前黑暗角落中小民遭受「司法迫害」亲身煎熬的痛苦、给历史留个纪录、希望灾难不再重演?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附件
九),本着法学研究的目的重现数据的原始面貌(91年度台再字第10号裁定、以85年度台上字第413号,未于法定期间提起上诉而驳回)。
一、还原真像:85年度台上字第413号已于85、4、9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有最高法院收章为凭。最高法院有六次以同一事件而驳回,默认立场不必多说。计有:91年度台再字第10号、92年度台再字第18号、第19,第210号,93年度台声字第580号,96年度台再字第19号共六件。被害人向所有有关部门投诉,大都不理、说也说不完,举司法院长翁岳生为例:不受理,并无声明不服之规定。此为台湾司法冰山的一角(附件二
)。
二、青天被绿天遮蔽:前法务部长陈定南于2004,6,19在休士顿侨教中心礼堂演讲,小女周桦向号称<陈青天>的陈部长申冤,陈部长同时答应返国后为周女士父母主持正义。被害人于93,7,12呈上上访书、于19日原件退回。主页有多位官员大名及七颗官章,蔚为奇观!台湾司法所司「瞒上欺下」陈部长可能看都没看到。推想以陈部长之信誉不会说话不算话!当日与会之侨胞闻之同声挞伐、平面媒体如华报、世界日报、美南新闻均有刊登。(附件二
一)天底下那有土地买卖不付钱?诈六笔、抢六笔,整碗全端去,你敢不服抓去蹬冤狱,不死也剩余半条命!据嘉义邻居说该土地,市价每坪50万元,合计该土地市价值约20亿,黑吃黑沾者有份,如蚁附膻!
三、比共产党:摘录93,6,26青年日报登(附件二
二)自胡温正式上台后,大陆人民「进京告状」的次数与人数明显增多,这是因为温家宝曾公开表示:民众「上访」应妥为接待,并且不得「拒不受理或无理由久拖不决」。但是,全大陆有多少人能「上访成功」并且冤屈得平?看看三不五时出现在天安门广场上因「上访」受辱而自焚的民众,就知道:「进京告状」对大陆非居住于北京的人来说多么严肃且困难的大事!
根据香港明报报导,北京市委会首次发文要求北京市政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民众依法举报和控告」。并对「拒不受理或无理由久拖不决上访事项的责任人」,将「视情形给与通报批判、纪律处分,惩戒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份文档表面看似乎是尊重大陆上访民众的人权和重视上访民众的冤屈,但实质上却不是这回事。
大陆幅员辽阔,一个怀有冤屈的偏远地区民众决定「进京告状」要下多少决心?要准备多少有利于已的数据?要筹出多少路费?(下段省略:说些偏远地区民众因无知蒙冤)。
四、更共产党 :以本案实例比较,有嘴说人家,没嘴说自已!
1、大陆偏远地区民众「上访」要筹出多少路费?可怜阿!台湾民众更可怕是诉讼费用、本案已交诉讼费用近900万元,「苛政猛于虎」公然利益输送、判你倾家荡产、不但产权被侵连诉讼权亦被围堵、拖延已17载!小虾米不敌大鲨鱼?在变天前夕「声请清偿债务」。依民事诉讼法第382「诉讼标的之一部可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一部之终局判决」。不想法院以为「猎物」又来了?核第一审诉讼费用1,431,000元、还有二审、三审,还要请律师才可提出抗告、土地买卖因法官枉判产权被抢,已付诉讼费用近900万元,一次不够,还要整几次?台湾司法没血没目屎,被匪徒抢光了,要先缴钱才得受理。滥权枉判,乐此不疲!把人民当提款机,心狠手辣毫无人性。前天某电视台标题「马总统抓老鼠屎的魄力」?不负人民所托!
2、要准备多少有利于已的数据:本案系争契约本是合法的交易,任何买卖均需付清价款,民法第370条「标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为价金交付之期限」。刑法第21条:依法令之行为不罚。本案因公权力相挺,致不法者获取显不相当重利罪。宪法第24条「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应向不法得利者及其利益共同体索赔。
总之:人民唾弃贪腐政权、望治心切!期待明天会更好、中兴之主给人民带来希望,为民主发展作出贡献。树立廉能政府先从肃贪着手,严惩不法者以戒效尤。汉书张释之冯唐行传「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台湾司法恶名在外,假司法独立之名、行司法独裁之实:自由心证违背一般人之共同经验,公然利益输送无他律制衡,成了「怪兽」祸国殃民!法官毕竟是人不是神,岂可为所欲为?如火车必须在轨道上行驶、汽车亦须遵守交通规则。盼 新政府保障人权,被害人周吕彪现年88岁,风烛残年,被迫害已偷生17年煎熬岁月、念上天有好生之德!本案实有速结必要、救弱势小民于水深火热之中!赏罚分明,制定长治久安之制度,领导台湾向前行,留芳百世!不胜感祷! 呈
中华民国总统 马 公 鉴
声请人 周吕彪
代理人 吴碧玲
中 华 民 国 9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