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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08 08:0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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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法务部长 王 严惩不法为弱势小民伸冤 (四) 伍、本案为世纪大冤案:本想卖地以备养老所需,不幸遇到金光党及其利益共同体,因都市繁荣而增值,被当成肥羊被宰得家破人亡,详情登在部落格上(附件 一、85,3,26伪造: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盖台北地院印鉴,无负责人法官印鉴。其证明属性无法律常识:以85年度台上字第413号(无对待给付下)于85,3,29判产权移转。并非确定判决。民事诉讼法第389条「判决、于上诉期间届满时确定、但于上诉期间内有合法之上诉者,阻其确定」。有最高法院收件章为凭。又另一张嘉义地院民事运行处通知:无嘉义地院印鉴、法官张火来亦无印鉴。民法第73条「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无效」。法律行为,有所谓要式之行为者,必须依此法定方式,始能发生效力也,否则其法律行为无效。
1、申请书,立契日与判决确定证明书不符(案外六笔土地根本无确定证明书)。 2、请附判决书正本凭核(案外六笔土地无判决书正本)。3、无调卷拍卖证明书过期,无效。(第一次拍卖期日是85,6,7。而拍卖证明书为85,5,6申请在先?吊诡之处:无调卷拍卖证明书过期,无效)? 4、申请书义务人统一编号与数据不符(李善和冒领周吕彪之身分证统一编号盖的是李善和印章)。 5、147-3、147-5、150-1、150-3 请附分证明(按以上四笔地号为买卖契约内之标的地号,李善和「以桃代李」以诈骗为常业之不法。 三:嘉义地院法官黄茂宏决行债权凭证两张:「其一:1-11」运行名义名称:台北地院85年度声字第760号判决(不知有此判决书,请予调查)。尚余本金548,103元未受偿。「其二:1-10」运行名义名称: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号判决。 83年度台上字第216号判决。尚余本金288,726元未受偿。据依强制运行法第27条第二项发给本凭证,俟发见周吕彪有可供运行之财产时,得提出本凭证,声请再予强制运行。法官黄茂宏伪造公文书。见86年度台上字第3215号、3216 号为本案确定之「终局」判决。均记有「本件关于给付违约金部分,原审维持第一审「契约无效」所为该部分被上诉人(李善和)败诉判决」。民事诉讼法第400条「确定之终局判决就经裁判之诉讼标的,有既判力」。法官黄茂宏公器私用:应负刑法第210条「伪造、变造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上:本案于80,10,22签订「土地买卖」契约,本是合法交易,买方宏恩公司董事长魏化明、 在贪腐政府氛围下:有钱最美、贪污相随!法律形同虚设!缠讼至今已士七载!再长的隧道总有尽头,当蓝天重现时,中兴之主给人民带来新希望,九万兆保证台湾有拒腐蚀政府、首要有肃清贪污的魄力、在弱势小民殷切期盼中,由长期公益律师王清峰出任法务部长要职。陈文茜在节目上说:王部长发挥正义力量、帮助弱势人民,号称「人权倂命女郎」,德才兼备、法务部真正成为人民的法务部、给新政府树立一个亲民爱民典范!不胜感祷。 呈
被害人 周吕彪 告诉人 吴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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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事评论丨社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