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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26 19:29: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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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法务部长 王 严惩不法为弱势小民伸冤 (三) 陆、嘉义地院民事运行处法官黄茂宏违背强制运行法,图利他人不法得利, 过程如下: 一、嘉义地院民事处运行通知:95,6,7在本院运行处投标室第一次公开拍卖债务人周吕彪之不动产。 附表:无买卖关系之二笔地号,每笔最低拍卖价格都在二百万元以上,通知单上无以资标识之法院及法官印鉴及被拍卖之原因。想必诈骗集团无所不在?立即以邮局挂号向嘉义地院民事庭提出异议、法院自无准许拍卖:71年台抗字第306号判例「声请拍卖抵押物必先有抵押之债权存在,且登记之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法院即应准许之。如债务人否认先有债权存在,又不能明了是否有债权存在时,法院自无准许拍卖」。本案为『土地买卖契约』,契约第二条「总价款壹亿捌仟万元正」。买方付款一千万元,尚欠地价款:壹亿柒仟万元。欠债的人是魏化明、李善和等、因公权力介入,转换为债权人。而土地出售人周吕彪,出售其依法获取所有权之土地,应是债权人,为何被转换为债务人? 二、第二次通知单85,6,17( 三、之后,又收到三次通知单、每隔 1、案外六笔土地无买卖关系、亦无债务关系:民事诉讼法第509条「督促程序、如声请人应为对待给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达不为之者、不得为之」。 2、未告知之不法:观之上述嘉义地院民事运行处通知内无帮助被拍卖之原因,违背强制运行法第14条之规定「强制运行法之拍卖时、须先就出卖人之意思表示,否则不得认为拍卖关系业已成立。嘉义地院民事运行处采「偷鸡摸狗」方式,使土地出售人遭受意外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3、提出异议:被害人立即以宏恩公司请求拍卖为不当(未为对待给付)向运行法院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519条「于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者、支付命令于异议范围内失其效力、以债权人支付命令之声请,视为起诉或声 请调解」。对于异议、应于五日内裁定之,如不于法定期日起诉、法院亦应以裁定驳回其声请之诉。被害人以邮局挂号寄达嘉义地院、均如石沈大海。 4、利益输送:86,3,17收到嘉义地院民事处运行强制运行金额计算书分表: 初次看到表中所行颠倒是非、债务人宏恩公司欠债权人周吕彪地价款一亿七千万元未偿,有系争买卖契约书及判 决书可稽。而该运行强制运行金额计算书分配表上土地出售人反欠买受人价款之理?释字第35号解释 「对人民之财产为强制运行,非有强制运行法第四条所行之运行名议,不得为之」。在贪腐政权氛围下、上行下效、见怪不怪!又第五次向嘉义 地方法院民事提出异议状:按85年台上字第2072号判例「损害赔偿之债务范围、不得超过相对人因契约有效所得利益之程度」。案外六笔土地自非系争契约之标的、不得准许拍卖之不法!依社会上生活经验、论理法则 : 买受者如何利用土地、扒分或赔钱,土地出售人不负背书之责。况买方付款一千万元,不得请求土地过户。土地出售人并无违约自无赔偿之责。衡 诸社会上、不动产买卖通例:买方付清价款后,20日内办理产权移转登记。这么简单的常识都不懂如何适格操此判人生死之大任? 七、96,4,25收到嘉义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执字第1013号、指控其裁定不 法理由如下: 1、自欺欺人:裁定书云「不停止强制运行,强制运行法第18条第一项前段定有明文」。为何不见该条文第二项「有回撤销状之声请,或提起再审或异议之诉.......或对于许可裁定提起抗告时、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声请定相当并确实之担保、得为停止强制运行之裁定」。法官黄茂宏「偷鸡摸狗」秘而不宣,掩护不法者,强夺豪取侵犯人民权益。犯刑法第131条「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已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七万元以下罚金。」。以戒效尤! 2、知法玩法:又云「确定之「终局」判决得为强制运行。查本件债权人系持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号给附违约金事件之确定判决请求」。法官黄茂宏明知依强制运行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确定之「终局」判决」。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号并非「终局」判决,有何诱因、胆大包天「混水摸鱼」强制运行。应负民法第100条「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 3、 4、目无法纪:又云「是债务人之声明异议,要无理由,并予驳回」。民事诉讼法第519条「债务人对于支付命令于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者、支付命令于异议范围失其效力,以债权人支付命令之声请,视为起诉或声 请调解」。如债权人不于法定期间起诉,法院得驳回其声请。刑法第15 条(不作为犯)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者同。应有刑法第128条:公务员对于诉讼事 件,明知不应受理而受理者之刑责。 5、自我膨胀:又云「法院对外行文,法律并无必须盖用法院及法官印鉴之明文,是本院历次通知文档只有法官具名(不是签名),并无不合法定方式」。释字第97号解释「官署对于人民制作以处分为属性之通知。此项通知,原为公文程序条例所称处理公文书之一种,自应受同条例关于公文程序规定之适用及限制,必须其文书本身具备法定程序,始得称为合法之通知」。按法律行为,有所谓要式之行为者,必须依此方式,始能发生效力。民 法第113条「无效行为之当事人,于行为当时,知其无效或可得而知者, 应负回撤销状或损害赔偿之责任」。 6、流质契约之禁止:民法第873条2项「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者,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其约定为无效」。此项规定之目的在保护债务人(无钱无势之人民)免其一时之急迫(官商勾结)而蒙受重大损害。民法第394条「拍卖人对于应卖人所出最高之价,认为不足者,得不为卖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嘉义地院运行处均置之不理,「苛政 猛于虎」,该不法者、犯刑法第342条「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已或 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其违背职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 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之刑责。 7、强夺豪取:裁定书云「共有979,793元未受偿」,而在强制运行金额计算书分配表上又多了一笔1,800,308元,显明勒索讹诈之不法。依强制运行法第72条「拍卖于卖得价金足以清偿强制运行之债权额及债务人应负担之费用时, 应即停止」。观之第一次拍卖通知单上其中二笔土地最低之拍买价格均在 二百万元以上,其中一笔已超过债权额,法官黄茂宏胆敢于 8、食髓知味:本案土地出售人周吕彪于80,10,22委由林信和律师与宏恩公司董事长魏化明、总经理李善和签定土地买卖契约书。该地为嘉义市湖子区住宅用地,其中六笔规划为建地、面积共4861平方公尺(见买卖契约第二条:买卖总价金一亿八千万元整)。另外四笔为路地,二笔为保留地(因面临八掌溪,堤防尚未建筑前不得建屋,称为保留地)。以上六笔土地面积共1144平方公尺,签约时、买方以该六笔土地可无偿通行所以不买。因都市繁荣,见86年度更(四)字第90号判决二页李善和陈述四:「土地增值税:系争土地在80年度之公告现值为每平方公尺3,600元,至84年度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现值已调升至6,600元」。至85年该土地东侧约50公尺「立仁」四线道及八掌溪堤防完工,每坪市价50万。该土地更新规划为「住商综合区」,所有土地皆为建地由建屋者自行规划使用,可建连栋别墅。买 方及其利益共同体,想作无本生意。采「偷鸡摸狗」方式、勾结嘉义地院民事运行处法官黄茂宏不法抢夺案外六笔土地已如上述。依民法第226条第一项:纵令其给付不能,系因可规责于被上诉人之事由所致,上诉人亦仅得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害,不得再行请求交地。(29上一一四○)。且李善和于81,2,13于81年度重诉字第63号言词辩论庭上自认「并无请求过户土地」。依民法第391条「被告释明因假运行恐受不能回复之损害者,389条情形(第一款:未本于对造认诺所为之判决)、法院得依其声请宣 告不准假运行」。法官黄茂宏犯刑法第124条枉法裁判之刑责。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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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事评论丨社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