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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院判--叶树姗负债捐款 公益团体需吐钱-- 的问题 |
| 心情随笔丨心情日记 2008/12/04 12:34:10 |
陈姓女子向法院表示,叶树姗前夫吴德坚曾开支票向她借钱,由叶树姗背书,后来支票跳票,她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在八 叶树姗在法庭上表示她是以志工身分参与活动、主持节目,制作单位再将主持费用、车马费以她名义捐款,她并没有故意不还钱,这些捐赠行为不应被认定损害陈女的债权。台北地院查证认为,叶树姗仍有收领报酬再赠与各单位,这些捐赠仍属于叶树姗劳务所得,所以还是无偿行为。法院判决这些公益团体要将其中八 --------------------------------------------------------------------------------------------------------------- 看到这件案子的直觉反应很遗憾,因为这件案子注定是一场双输的案子。这件案子的核心是在法理上可以证明叶树姗是「先有收入,再捐款」,但在实务上叶树姗的确就是义工,20多个公益团体中除了其中一两家大型的(慈济 法鼓山)可能还可以帮忙偿还一部份外,其他的中小型的公益团体可能没有足够财力去偿付,甚至可能走向倒闭一途,而债权人虽赢了官司但也难以追回这些款项。 之所以会发生法理上和实务上的落差,而发生双输局面的根本结构性原因是,许多公益团体办活动是「捐款抵付款」的方式付酬劳。就是在支出作业上名义上仍然是有给「酬劳」,但实际上又开出一张「捐款收据」,这张收据才真正具有实质利益,因为公益团体的捐款收据可以作为抵税之用。 所以在法理上,这是被认定为「先有收入,再捐款」的背景,然而在实务上许多公益团体自身财源都很拮据了,不见得有足够财力付给参加活动的来宾,但毕竟参加的活动通常都是艺人或名人,就会涉及到「身价」或「市场行情」的问题,因此在名义上还是会付相应其身价的Pay,然后参加活动的来宾再捐出这笔「收入」。 至于说没有财力怎么还能办活动???因为公益团体办活动主要财源除了民间捐款外,很大的部份都是向政府及企业界申请补助,邀请来宾的出席费或表演费是预算书上的必要支出项目,这是审核上所必须的,而公益团体也都会照行情编行这笔出席费或表演费的。 审核通过后,在钱下来给主办的公益团体之前,主办单位和来宾若有达成「捐款抵付款」的共识的话,那笔以出席费为名义做为酬劳的钱在实务上就不会进到来宾的口袋,而公益团体则能另外开「捐款收据」的方式留住这笔钱,这对财务拮据的团体有很大帮助。 这个方式另外可以确保代言人或来宾的身价,因为对于那些名人或艺人及所属的经济公司而言,每次的行程,都会成为下次行程的价码基准。大多数人可以接受「捐款抵付款」这种方式,他们可以不向公益团体收钱,但不能接受「身价」或「市场行情」的「大幅贬值」,因为这可能造成未来收入的连动减少。 所以这通常是主办的公益团体和来宾之间的一种默契,叶树姗称自己是做义工其实就是这个道理,叶树姗实际上既未有「收入」,公益团体其实也未曾发过「酬劳」,这是一些公益团体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和社会上愿意给予其支持的名人协作的一种交互模式,这也是多数中小型公益团体能勉力维持运作及办活动的方法之一。 无奈的是因为一件民事的债权纠纷,却意外地导致至少可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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